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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收益和积累问题

中国宏观经济论坛 CMF / 2023-07-04 14:46:32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谈到发展政治经济学的必要性,而且他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有生命力,就必须与时俱进”。我认为,与时俱进就是要研究中国当下的问题,要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看成一门“活的”学科,而非仅仅是一个研究对象,要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研究当下中国的问题,回答当下中国最急迫的问题。习总书记也强调,“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研究。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否则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我认为,这就要求学者要保持开放的心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借鉴吸收,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今天,我想探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收益的合理性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目前民营企业的信心不足,如何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最根本的是我们的理论落后于我们的实践。尽管在现实中,我们承认要素分配,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的分配形式只是从属地位,这就导致从理论上就没有讲清楚、说明白为什么资本可以获得收益。
 
那么,我想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探讨最终是否可以得出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收益的理论。
 
二、前提条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同时不是搞计划经济,而是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在哪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一定的目标,而资本主义国家是不能有目标的。此外,我们搞社会主义,不是搞计划经济,而是要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我们承认个体及企业从下而上参与经济运作,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国家实施一定的目标,市场配置资源,同时国家也可以对市场进行一定的规制。
 
2、劳动价值论
 
只有劳动创造价值,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规范的命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之一或者说目标的起源之一。在现实中,劳动价值论很难获得经验的证明,因为现实中不仅劳动会参加生产,资本、知识也都要参加生产,它们都创造价值,当然这个价值是指市场的价值。我理解马克思认为的价值是更加本质内在的价值。
 
“只有劳动创造价值”是一个规范性的命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是劳动价值论的体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这恰恰也是按劳分配的表述。
 
三、超额价值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企业家活动、发明创造等等。劳动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来自于体力智力、家庭背景、社会环境、地理环境、努力程度等等,每个人给社会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从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角度来看,每个人获得的价值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创造的价值,故而我们发现,在分配领域,哪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也会产生收入差距。
 
但是,劳动者在生存和生产需求方面的差异不是很大。因为就生活必需品而言,即使一些人再挥霍,差距也不会太大;而维持一个家庭必要的开销,孩子教育必要的开销等,这些也都存在一定的规模限制。所以说,收入差距可能很大,但是支出差距却没有那么大,这就导致许多劳动者会生产出超额价值。所谓超额价值,就是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收入扣除了家庭必要消费和其他开支之后的部分,超额价值在社会现实中存在多种形式,比如储蓄、版权、专利、股票奖励等等。
 
四、社会红利
 
超额价值会参与生产。我们搞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储蓄转化为资本,版权产生版税,专利用于生产产生专利费,股票可以生息等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看待这些收入?这些收入是否是正当的?按照劳动价值论,超额价值不会自动产生新价值,因为资本不能自动增值,只有劳动创造价值。怎样弥合这样一个鸿沟呢?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差异。正如刚才我所说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一定的目标,国家要实施一定的目标,其中就包括生产的社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盲目听由个人和企业自下而上进行选择,社会主义把整个经济看成一个整体,每个人参与整体活动都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超额价值之所以能够产生额外的价值,参与再生产又创造新价值,是因为社会生产给出了这一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国家进行了生产的组织,能够让储蓄、版权、专利、股票等也参与进行生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储蓄、版权等是不可能转化为再生产资料的;要转化成再生产资料时一定会涉及到分工、涉及到生产社会的组织,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就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扮演一定角色。所以我们说,超额价值产生的新价值可以看作是社会红利,是社会大生产给予的,而不是个人创造的。从本质上说,它是劳动价值的衍生品,它创造的新价值是社会给予的,所以我们称它为“社会红利”,就如同股息一样。
 
五、社会红利的公平分配
 
1、社会红利应该返换给超额价值的劳动者
 
社会红利应该返还给拥有和制造超额价值的劳动者。首先,这是对劳动的肯定,也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肯定。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这些收入的额外价值或额外收入重新回到再生产的过程中,如果额外收入不能返还给劳动者,实质上是否定了劳动者的劳动,也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其次,如果超额价值不能返还给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不会把超额价值投入到再生产过程中去,会将其完全挥霍或转移到国外去,最后导致没有超额价值投入再生产。但是社会化的生产需要这些要素,需要资本、发明创造等等。所以,从两方面来讲,社会红利都应该返还给制造超额价值的劳动者本人。
 
2、社会红利的分配应该遵循边际贡献原则
 
社会红利的分配应该遵循边际贡献原则。边际贡献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如果能够接受社会红利的概念,其实已经同现代经济学内部接轨了,接下来当然应该按照边际贡献来分配。边际贡献既有利于效率,因为按照边际来分效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公平的方法,因为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应得的那部分。
 
3、解决资本收益和资本积累的问题
 
资本是个人储蓄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实现形式,它符合劳动价值的要求,这样,资本参与分配就是正当的。由于收入必须返还给劳动者,资本积累也是正当的。
 
六、处理意外横财
 
如果问一个中国人,通过努力获得收入和财富是否是应得的呢?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会回答是应得的。但是,他们也会说,资本拥有者的有些收入是意外横财,是不应该得到的。
 
什么叫意外横财?由“社会意外”(social luck)带来的巨额收入,就叫做“意外横财”(windfall income),比如趁火打劫的暴利、市场外部冲击带来的巨额收益、垄断收益、市场不完备带来的巨额收益等。如何对意外横财进行调节?我认为不应该去限制禁止意外横财。因为事先的不确定性,没有人知道意外横财会从哪里来,也没有人知道谁会得到意外横财,所以如果事先就禁止意外横财,可能会损害正常财富积累和正常收入。因此,我认为应该事后调节,而非事前禁止,可以通过累进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房产税等一系列措施来调节财富的分配。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些论述,我希望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解释当下中国共产党的正确实践,试图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出发,提出社会红利的概念,并用社会红利来概括资本收益、知识定价等内容,这样可以理论化、学理化事实上的要素分配。这是一个初步的尝试,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作者:姚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 以上观点整理自姚洋在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69期)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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