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平台经济发展及监管的新要求与新举措
中国经贸导刊 / 2022-03-31 22:23:28
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指导、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多份文件,既有整体角度的鼓励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有各部门旨在解决特定问题的约束性文件,如中央网信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此外,还有一些指南性质的指导性文件已经发布或正在制定之中,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等。这些文件基本构建了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政策体系,确立了平台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政策导向。
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九部门新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具有“集大成者”的属性,并从新的经济形势与战略高度,提出了平台经济发展及监管的新要求与新举措。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但发展中亦出现一些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意见》着眼我国当前平台经济发展所处的关键时期,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高度,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基础上,对平台经济提出了“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新目标。未来平台经济发展及其监管,应紧紧围绕这一新要求。发展是最终意义上的目标,但“规范”是前提,“健康”是保障,只有规范、健康地发展,才能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扫清发展中的无序、失序状态,另一方面更需要平台企业自身“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为此,《意见》对强化和改进监管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作出了新部署,但同时更注重对平台企业创新发展能力的培育和支持。《意见》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对平台企业发展能力提出了诸多要求。例如,《意见》提出,要引导我国平台企业对标国际领先企业,进一步发挥平台的市场和数据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
《意见》还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对平台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提出了新期待。我国平台企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在国际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与全球顶尖平台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意见》指出,支持平台企业推动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走出去”,增强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国家未来将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货币、数字经济税收等领域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并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为我国平台企业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意见》系统构建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全方位监管制度体系
在监管导向上,《意见》仍坚持鼓励与规范并举的基本主张。不能因为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一些局面或临时的失序问题,就对平台经济进行限制、打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中央的一贯方针,在平台经济领域,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意见》将“优化发展环境”确立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其中,“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的经营成本”又是重中之重。为此,《意见》一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准入和登记制度提出要求,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地于法无据、擅自扩权的平台经济准入等规章制度”“完善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持续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稳妥推进‘一照多址’改革”;同时还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小微企业提出了鼓励措施,如“引导平台企业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给予优质小微商户一定的流量扶持”。《意见》对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支持与鼓励,也是保护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
在监管制度上,与之前政策文件主要侧重某一领域问题不同,《意见》对平台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做了通盘考虑,构建了内容全面、体系完整、重点突出的全方位监管制度体系。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与隐私损害、消费者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都与平台经济固有的资本、技术、数据、算法等生产要素或技术手段密切相关。这些问题具有高度的综合性、技术性,且彼此关联、相互交错。在当前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从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系统性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既从总体上提出了新形势下平台经济监管的一般要求,又从“强化竞争监管执法”“加强金融领域监管”“强化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具体层面,就平台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突出问题、重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对策。
三、《意见》直面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并确立了新形势下的监管重点
平台经济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在竞争失序、数据和信息安全等方面表现得较为普遍,这也是以往法律与政策文件及监管机构关注的重心。《意见》对这些问题同样予以了回应,但突出了其中的监管重点。例如,在竞争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在数据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
在金融监管方面,《意见》特别提及要“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支付领域的排他行为,在我国数字市场中表现得较为普遍,这既表现为在线支付工具对传统支付手段的排斥,也表现为不同在线支付工具之间的相互排斥。这种排他行为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不便,有时还存在安全隐患,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虽然央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推进这方面的监管工作,但效果还不够明显。《意见》点名支付领域“二选一”,能够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执法方向。
理论与实务中争议极大的算法公开问题,《意见》也有涉及。平台经济中的诸多不规范问题,如“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等,都与算法的不当使用有关,算法规制进而成为平台经济监管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涉及较强的技术属性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能否要求平台企业公开算法也在理论与实务界引起了较大争论。《意见》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方案,规定“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这较好地平衡了算法使用者(平台企业)与平台上商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意见》还特别关注了“平台开放”问题。在过去发展中,我国平台企业热衷于构建相对封闭的生态圈,对竞争对手或普通第三方的服务,经常不予兼容甚至恶意封禁。这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害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平台企业不开放,除有自身利益考虑外,也可能基于数据安全或保护用户利益的考虑,因此生态开放也是有限度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所谓“有序开放”,主要指以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的方式,构建兼容开放的生态圈。在生态开放的过程中,平台企业应按照统一规则公平对外提供服务,不能有歧视,不得恶意不兼容或者设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此外,平台开放应当有相对确定和客观的技术标准,该标准不能由平台企业自己制定。在这方面,《意见》指出,要“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
四、《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体制、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意见》对平台经济监管从规则、制度、能力、水平、重点、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的完善特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推动协同治理。平台经济涉及多领域、多市场、多行业,需要不同部门协同治理,形成监管合力。《意见》指出,要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各监管部门间抽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探索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是加强社会共治。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平台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同时,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督促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此外,建立平台合规管理体系,开展平台合规评估。
三是完善信用监管。《意见》指出,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
四是提高监管技术。平台经济运行具有技术强、变动快等特点,只有不断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才能确保有足够的监管能力。为此,《意见》提出了“数字化监管”的新方法,即“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平台检测、分析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数字化试点创新”。
五是开展试点探索。《意见》指出,依托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和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完善针对平台的政策制定管理模式,构建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时建中 来源: 《中国经贸导刊》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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