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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下制度型开放的逻辑、内涵和路径选择

2022-05-10 14:50:43
摘要:新发展格局下推动商品与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转变,体现了国际贸易学理论逻辑与我国对外开放历史逻辑的统一。“制度型开放”的提出,是顺应对外开放新形势与新特点的必然要求,弥补了我国在对外开放中的制度短板。本质特征是由“边境开放”逐步向“境内开放”的拓展和延伸,提升国际经贸政策的衔接性、协调性,促进我国实现对接、融入、引领更高标准化的国际经贸规则。在规则等制度变革与优化中,我国需要形成与高标准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国内制度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修订,以自由贸易开放平台为重要载体,推进规则等制度的先试先行,探索建立制度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对外开放;国际经贸规则;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
 
当前,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不仅要注重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需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这就要求我国既要注重供给端的高端人才、先进技术等要素的集聚,更要顺应需求端的世界市场变化趋势要求,以优化供给结构,进而实现供需向更高层次动态平衡跃升。目前,我国正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国内三重压力以及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复杂严峻国际形势。在“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下,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动力”,强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制度型开放,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投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推动制度型开放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供需更高层次动态平衡的根本保障,有效弥补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制度短板”,为新时代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指明了改革方向,也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营造了良好环境。为适应和把握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形势新特点,我国要坚定不移做好自己的事情,贯彻落实推动“制度型开放”这一战略决策,准确把握和正确认识制度型开放的内在逻辑、科学内涵,坚持多边主义,构建有利于集聚全球要素、引领全球经贸规则升级的制度体系[1],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新发展格局下制度型开放的内在逻辑
 
在新发展格局下,推动由商品与要素流动型开放扩大至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体现了国际贸易学理论逻辑与对外开放历史逻辑的统一。
 
(一)国际贸易学视角下制度型开放提出的理论逻辑
 
从理论逻辑来看,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国际贸易的地位不仅取决于硬财富与实力,即空间疆域内的财富和权力,更是取决于软财富和权力,即“符号性(制度)”的财富与权力,二者如同天平的两端,唯有相互匹配才能保持平衡,促进一国财富与权力的均衡发展。
 
从基本内涵来看,硬财富与实力是以资源为标准的现实实力;软财富与实力则是以指导他人行为为标准的潜在实力。前者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凭借其军事与经济等方面的强大支配性能力,迫使其他国家遵从本国的领导与指挥的力量和权力;后者是通过吸引而非强迫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源于一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吸引力,与国家合法性相联系,强调以共享价值观与规范行为作为国家合理性行为标准的作用。在国际贸易领域,硬财富与实力表示为以商品与要素流动开放所创造的一国的物质财富话语权,更多的是依赖传统要素(劳动、资本、土地与企业家精神)禀赋差异的比较优势来实现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而软财富与实力则表示为以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所创造的一国的“符号性”财富话语权,更多依赖与科技创新、贸易规则、营商环境、产业标准等相关的“第五生产要素”的竞争优势来实现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
 
从二者关系来看,硬财富与实力和软财富与实力之间存在相互补充且非斥的关系。首先,硬财富与实力是软财富与实力的发展基础与先决条件。在国际贸易领域,一国雄厚的经济实力与庞大的贸易规模将会形成强大的国内凝聚力与国际影响力,为软实力与财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纵观近代以来国际体系演变历史,全球主导力量始终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内部转移,从最先崛起的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到18世纪的英国,再到19和20世纪的德国、日本和美国。这些国家无不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与庞大的贸易规模作为支撑。其次,软财富与实力为硬财富与实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约瑟夫·奈特别强调软财富与实力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重要性,认为若一国的国家实力具有合法性,将能够减少抵制其抑制行为的力量[2];若一国国内社会规范与国际具有一致性且能指导他国自愿遵循,将有助于其减少使用硬实力所遭致的代价。[3]一般来说,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主导着全球贸易规则等制度的建设。如二战后由美国主导构建、以协调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组织,无疑为美国的物质财富积累提供了重要保障。
 
从发展趋势来看,一国国际贸易质量的提升必然需要由硬财富与实力向软财富与实力的延伸。在20世纪80年代,保罗·肯尼迪在其《大国的兴衰》中提到,美国与竞争对手未来在经济发展上可能形成的差距最终取决于制度质量,提出美国的制度优势在于服务业的繁荣、科技创新优势、雄厚的人力资本、成熟的金融市场引导下的国际资本流动等方面。同时,迈克尔·波特认为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已经难以诠释全球产业价值链下的国际分工,强调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重要性,其中由竞争优势国所创造出来的规则与机制等高级生产要素发挥着关键作用(注:波特认为:生产要素“分为初级生产要素(basic factor)和高级生产要素(advanced factor);初级生产要素包括:天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非技术人工与半技术人工、融资等;高级生产要素则包括:现代化通信的基础设施、高等教育人力(如电脑科学家和工程师),以及各大学研究所等”。)。这一创造力恰恰是软财富与实力的核心。克鲁格曼甚至提出发挥美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干预作用,重视由高科技产业、人力资本、贸易制度以及市场环境与机遇所形成的先发优势,构建了“软财富与实力—比较优势(竞争力)—贸易条件”三者的有机联系。
 
(二)新发展格局下制度型开放提出的历史逻辑
 
从历史逻辑看,我国对外开放是一个不断突破、不断丰富、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实践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对经贸规则的开放经历了从“被动接受与执行”到“主动融入与贡献”,再到“创新引领与推行”的转变。
 
1.第一阶段(1978—2008年):被动接受西方规则,做大经济蛋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正式确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一时期,我国顺应并抓住了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战略机遇,在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经济,不断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采取“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政策方针,实现外资引进和对外贸易规模的急剧增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4]:
 
一是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大幅降低或消减。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不得不按照西方制定的经贸规则推进对外开放。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以后,必须遵循以美国为主导的多边制度框架与规则体系开展对外贸易,履行实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减、推动货物贸易和投资领域的逐步自由化的入世承诺。据2018年国务院发布的《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显示,我国在2005年与2010年分别实现全部取消非关税政策和全部履行降低关税的入世承诺。二是大力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重点发展加工贸易,实现经济规模的不断提升。改革开放初期,因经济基础薄弱、发展驱动力不足,我国既面临着供给端资本与技术等要素供给不足的生产约束,又面临需求端因居民收入较低下消费能力难以匹配强劲的市场需求。正因“供给+需求”的双重约束,国家一方面采取引进“外资+技术”的方式,结合国内廉价劳动力与土地资源,配备税收优惠、贸易自由化、土地开发、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劳动力流动等相关政策,破解了供给端产业发展的生产约束;另一方面,依托经济全球化大繁荣下国际市场的强劲需求,重点发展出口加工型贸易,逐步成为承接新一轮产业转移的重要制造业生产基地和世界出口平台,破解了需求不足对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
 
2.第二阶段(2008—2017年):主动贡献中国智慧,提升经济质效
 
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国际地位与话语权逐步凸显。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一直尝试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方式,积极融入全球价值链与国际分工,主动参与国际事务、承担国际责任,如1991年加入亚太经合组织,2001年9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进一步融入到全球治理体系中,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分享了中国经验、贡献了中国智慧、发出了中国声音。[5]与西方霸权主义不同的是,我国积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
 
在全球治理方面,我国积极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以超越种族、文化、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界限,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在经贸合作方面,我国创造性提出“一带一路”倡议,高举以“平等、互利、开放、包容”为核心的发展旗帜,秉持着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核心的新型治理模式,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在金融创新支持方面,我国发起设立了旨在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丝路基金”;同时,由于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与持续性蔓延,在G7集团主导下的国际金融体系的缺陷不断显现的情况下,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进行的应急储备基金、“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支持,成为显性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部分。[6]
 
3.第三阶段(2018年至今):创新引领经贸规则,推行制度开放
 
目前,面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与“逆全球化”问题,国际贸易中心、国际分工体系以及国际贸易体制与规则也呈现新形势、新特点。无论是特朗普政府秉持的“美国优先”原则,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以及“退出外交”策略,还是拜登政府以“多边主义”方式,联合盟友利用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解释以对抗“非市场经济”国家,均是为了重塑美国的霸权地位。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起建设“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为助力全球经济稳健发展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进一步发挥着负责任大国的积极作用。[7]这标志着我国在全球治理参与中逐步从区域化、碎片化向全球化、全面化的转变,为我国迈入“创新引领”全球治理新格局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迈入新发展阶段,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开始由量增到质变,对全球治理的贡献也将由硬实力向软实力转变,亟待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
 
二、制度型开放:顺应新发展格局下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
 
推动制度型开放改革,是顺应贸易中心、治理体系、国际分工、产业驱动、贸易体制以及经贸规则等全球化发展新形势、新特点的必然要求。
 
(一)贸易中心转移与治理体系变化为制度型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从国际贸易格局来看,全球贸易中心正从“欧美—大西洋地区”向“亚洲—太平洋地区”转移。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经贸形势呈现“东升西降、南起北落”的变化,逐步打破了以西方强国为核心的世界经贸格局。[8]根据IMF数据显示,以金砖五国为核心的发展中国家呈现群体性的梯次崛起态势,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始终保持在70%-80%。从经济总量来看,“金砖五国”GDP总和占世界比重从2007年的13.79%上升至2019年的24.36%,而“西方七国(G7)”占比却从2007年的54.82%下降至2019年的45.77%。从增速来看,受疫情冲击,2020年全球经济收缩3.5%,在主要国家经济普遍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增速实现了2.3%的增速,继续保持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
 
从全球治理体系来看,全球治理格局也正呈现从“美国主导、美欧共治”的局面向“多元化主体——全球共治”的局面转变。一方面,由于全球价值体系已由以传统西方民主价值体系为核心,逐步转向多元化价值体系共存。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强化,逐渐弱化依附于西方意识形态下的价值取向,并且国际关系的国家间民主化观念日益成为全球共识。另一方面,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不断提升。根据IMF在2016年1月生效的《董事会改革修正案》,约6%的份额将向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转移,而中国份额占比将从3.996%升至6.394%,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IMF第三大股东。在IMF特别提款权(SDR)中,人民币于2016年10月正式纳入SDR货币篮子,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与英镑之后的第五种全球货币,SDR权重为10.92%。综合来看,贸易中心的转移与国际治理体系的变化为我国制度型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走向国际舞台的中心,为我国推进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驱动要素变化与国际分工转变为制度型开放奠定了必要的产业基础
 
随着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深度演进,经济全球化发展呈现两大新特点:一方面,产业驱动力正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全球产业转移来看,一般性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通过以具有边际递减特征的传统产业为主的国际梯度转移来实现,其内涵着边缘性、成熟性生产技术的国际扩张与转移;而创新生产要素是一个产业或市场发展的核心,甚至是一国硬实力积累的关键,其跨境流动对国际经贸的制度环境有着更高的要求。如果说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降低及投资自由化的提升等商品与要素流动型开放,能够实现一般性生产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那么要实现创新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则需要更高标准、更高层次、更加全面的国际国内制度的协调性、统一性。面对新一轮技术革命,美日德英等国高度重视创新要素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分别制定了《2021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第5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研究与创新为人民—高技术战略2025》与《工业2050战略》等科技和创新战略,力图从战略上把握新兴技术带来的机遇[9],强化创新要素的制度环境建设,提升创新要素的集聚和吸引能力。
 
另一方面,国际分工正从“禀赋优势—产品分工”向“全球价值链协作”的转变。[10]历史趋势表明,科技创新的变革必然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促进全球价值链的重塑以及国际分工体系向纵深维度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第三阶段,国际分工主要以最终产品为界限和主导形态为主,即“禀赋优势—产品分工”模式,体现为以对外直接投资等为表现的生产要素跨境流动。随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深度演进以及跨国企业的快速发展,国际分工正逐步转变为以产品生产环节和阶段为界限和主导形态,即“全球价值链协作”。无论是从整个产业链来看,还是从同一生产环节下要素投入来看,均需以跨国公司为载体的多国共同参与、磨合和协作方能得以顺利生产。(注:如果来自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在共同参与生产过程中不能更好地磨合和协作,必然会对特定生产环节和阶段的产出质量和效率等带来不良影响,而不同生产环节和阶段若不能实现无缝对接,包括交货时间、流转成果、质量参数匹配等,最终产品生产的实现必然会透过价值链而“深受其害”。)这一新型国际分工对全球各国在要素分工与生产环节分工方面的“无缝衔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方面的相容性,有效推进生产—服务—贸易与投资的“一体化综合体”的深层融合发展。
 
(三)制度型开放是新一轮经贸体制与经贸规则转变的必然趋势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发展,全球构建了以美国为主导、多国参与的国际经贸组织,形成了促进“边境开放”的国际经贸规则,为商品与要素等器物层面的跨境流动起到了协调与保障作用。随着商品与要素流动性的进一步提升及其引发的国际分工与全球价值链的质变,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已难以适应其发展,引发国际经贸格局的更迭与动荡,从而导致经贸摩擦加剧与逆全球化思潮的兴起。这意味着现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模式与路径以及主导规则及理念与当前国际经贸的发展趋势不相匹配,亟需变革与调整。以WTO主导的多边体制,主要局限于商品与要素流动的“边境开放”规则,尚未涉及侧重“境内开放”的规则等制度型开放问题,面临着被边缘化的风险。[11]
 
基于政治与经济战略考虑,美国正采取“体制外+体制内”双重路径的战略布局,旨在构建以美国为中心的贸易新格局,以美国利益优先为核心的贸易新规则。一项是体制外路径,即采取通过“渐进改革”方式,开启由多边贸易转向区域贸易与双边贸易的战略调整,目的在于重定未来贸易规则新蓝本。从奥巴马时期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到特朗普时期的《美墨加协定》,实现了从聚焦竞争中立、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境内开放的议题,向营商环境、数字产品、服务(包括金融服务)贸易和供应链安全等境外开放的相关议题的转变。拜登政府的《2021贸易议程》也明确指出“在特朗普建立的贸易协议基础上继续与中国展开斡旋,而不是完全放弃该协定”。另一项是体制内路径,即从“源头”(即“自指定”原则)入手,提出构建“无差别WTO”的改革诉求,以“激进改革”方式颠覆WTO规则,试图通过重新界定“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的标准,来改变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特征,剥夺其享受特殊与差异待遇条款的权益,为新蓝本上升至多边贸易规则创造必要条件。[12]
 
三、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点
 
“制度型开放”涉及内容较为广泛,不仅包括经贸规则,同时也涵盖规制、管理以及标准等内容。正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13]
 
(一)从广度来看,制度型开放就是范围更广、领域更宽的开放
 
根据中央文件的表述,制度型开放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国际规则制定作为其核心内容,即世界规则体系,决定了一国参与国际贸易与治理中的话语权大小;二是以规制与管理为主的国家治理能力作为其重要内容,即国家治理体系,决定了一国对外开放营商环境水平的高低;三是以产业标准制定作为其基础内容,即产业标准体系,决定了一国在全球产业链竞争中的话语权大小;四是以信用评级作为其补充内容,即信用评级体系,决定了一国在引导全球资本投资流向的话语权大小。总体来看,规则制定、治理能力(包含规制与管理)、标准控制以及信用评级恰恰是这种符号性“软财富和权力”的集中体现。“规则—治理—标准—评级”体系四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内在联系,赋予了主权国家更多的国际地位话语权。当前,新一轮全球“规则—治理—标准—评级”四位一体话语权正在快步形成之中。较之以往,新的话语体系将更加严格,更具有针对性,其非中立性也更加隐蔽。[14]
 
(二)从深度来看,制度型开放就是更深层次的“境内开放”
 
在多边体制下,世界贸易组织WTO秉持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致力于要素与商品流动(如商品、资本、人员、技术等方面)下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持久的一体化多边贸易体制。虽然在WTO成立后,议题和谈判的领域有所扩大,但仅仅局限于货币、汇率、货物与服务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新要求,其宗旨仍是在促进商品和要素流动下的大幅降低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些举措仅仅涉及一国对外开放大门“敞开”的基本要求,并未涉及一国国内对外贸易相关制度安排与经济政策的深层要求,比如营商环境、竞争中性、政府采购、劳工标准、知识产权等“纯粹”国内因素。如果说实现商品与要素流动的自由化是器物型开放,那么制度型开放就是实现规则等制度的“引进来+走出去”。无论是制度的“走出去”还是“引进来”,本质上都是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国内政策举措与国际制度的对接,所对接的规则等制度已从“边境”措施延伸至“境内”措施,如标准一致化(知识产权、环境、劳工等)、竞争一致化(竞争政策、投资、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等)、监管一致化(法治、反腐败、监管协同等)等。
 
(三)从质量来看,制度型开放就是强调制度政策的协调性、一致性
 
在双边多元体制下,更多追求的是“公平、互惠、对等”原则下,实现一国对外开放的国际与国内制度的统一性、衔接性、协调性,即“国内制度的国际化、国外制度的本土化”。正如查德·库伯(Richard N.Copper,1970)的研究表明,在相互依赖的经济全球化大格局下,实现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是有益的。自“多哈回合”谈判以来,现行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力在不断趋于弱化[15],亟需构建更加公平、合法、普惠、高标准的“制度导向”的开放型国际经济体系。制度型开放的构建,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全球各国形成相互依赖、和谐的经贸关系;另一方面更加凸显国际经贸矛盾下“制度导向”的全球治理特点。其中,“政策协调”是制度型开放的核心,即更加强调规则、标准、规制等制度的统一性和兼容性。实际上,制度型开放不仅在协调的领域上更加具有宽泛和细化的内在要求,即领域的广延性;同时,对协调程度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即程度的深化性。无论是领域的广延性还是程度的深化性,均体现出制度型开放更加注重协同、兼容乃至一致的内在特征。
 
四、在深层次开放中推动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
 
新发展阶段,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亟需构建完善以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中国与世界经贸规则与制度的深度融合迈向新阶段,实现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新局面。[16]具体来看,需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标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形成与之相衔接的国内制度体系
 
制度型开放是提升整合与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尤其是创新要素)能力的根本要求,也是深度融入以产品生产环节和阶段为界限和主导形态的全球价值链的制度保障。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建设,关键在于密切跟踪与牢牢把握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高标准演进趋势,既要做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合理部分的“守护者”,也要针对不合理或不适应经济全球化新特点的部分加以变革、调整、补充和完善,并以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倒逼国内规则等制度的帕累托改进。重点侧重三个方面:一是对标国际先进规则,通过规则变革和制度优化,推动由“境内开放”向“境外开放”转变,逐步形成与第四阶段经济全球化所要求的更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二是全面落实“市场准入+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设计,加快推进投资便利化、监管便捷化、法制规范化建设,促进全球生产要素(包括创新要素)的积极有序自由流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三是对标全球营商环境评价标准,着重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吸引国外“第五”生产要素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二)以自由贸易开放平台为重要载体,推进规则等制度的先试先行
 
搭建对外经贸的载体和国际平台是稳步推进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保障。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代表的开放平台不仅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载体,也是开展制度创新的重要抓手。我国需要坚定践行多边主义,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抓手,对标国际自由贸易区的通行规则,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少数条件相对成熟的自贸区的先试先行,肩负起打造开放度最高、制度建设最完善的自由经济区的重任,加快深层次全面开放新格局建设。这些先试先行的自贸区,主动与国际自由贸易区域接轨,真正做到“境内关外”,即实现高标准的“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贸易区,补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制度短板,促使其他自贸试验区模式逐步“复制”与“推广”,并为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奠定良好的基础。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二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省级政府部门可以下放的权力都要下放;三是建立地方与部门的协调机制,大胆放权,鼓励先试先行;四是自贸试验区在市场准入、外资负面清单、服务业开放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将以更大力度推进。
 
(三)探索建立制度创新容错纠错机制,提升创新风险的防控能力
 
面对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改革,我国若想实现由“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引领者”的转变,就需要鼓励和大力支持制度创新,积极探索与建立制度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平衡好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利益与风险。一是以加快缩简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对外开放,倒逼或主动推行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举措;二是推进更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政策,扩大外资企业的投资空间、领域以及自由度的同时,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优化监管方式,实施全生命周期式的监管模式;三是构建我国在竞争中性、劳工与环境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数字产品、服务贸易以及营商环境等相关协定谈判、修订与执行的风险防御体系;四是重点建立与完善金融领域风险防御体系,遵循金融业审慎监管原则,平衡好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提高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风险防控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作者: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 郭贝贝;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小君

 《行政管理改革》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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