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发展再审视:垄断与数字税新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 / 2021-05-10 15:07:53
摘要:平台经济加速生产与流通及消费的有效对接,提高生产效率,缩短流通时间,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同时也面临国际资本垄断数字技术的发展瓶颈,以及国际数字税挑战新问题。平台经济垄断以及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争端,是全球产业链资本积累过程中基本矛盾深化的新表现。中国是数字经济大国,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规模优势。在新发展格局下,需要积极治理数字技术垄断问题,主动应对数字税新挑战。
关键词:平台经济 垄断 生产的国际关系 数字税
作者:周文,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上海200433);韩文龙,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成都611130)。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朝着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治理数字化和数据价值化四个方向发展,数字经济将为各国经济创造新的增长空间。涉及生产、生活和流通各个细分领域的平台经济,成为各国数字经济的核心形态。作为市场经济的新业态,平台经济借助新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组织、协调和配置资源,正在重构各个行业运行的生态体系,打破传统物流及货币支付的“渠道瓶颈”,形成交叉网络效应,加速生产与流通及消费的有效对接,促进社会化生产及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平台经济发展面临两个突出的新问题,一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垄断问题,二是平台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数字税新挑战。
平台经济凭借过往鲜见的技术特性、组织类型加剧了资本垄断竞争,导致全球生产链和劳动力市场的重构。一方面,平台经济无形信息服务产品的重复使用、趋于零的边际成本、强大的规模经济和网络共享效应,极大地强化了单一平台上众多入驻企业供需间快速精准对接的功能。另一方面,作为基于双边市场结构的虚拟交易场所,利用算法、规模经济、网络效应等技术特征,平台经济对众多供求关系的数据独占系统的控制,很容易出现新型垄断格局。为了激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大对数据市场和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规制,促进平台经济实现从商业市场逻辑向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共融的转型。
政府对数字经济自由贸易的规制,引发了主权国家对国际税收的竞争。从世界范围看,开征数字税已成为国际税制改革的新趋势。数字服务税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权的“临时”解决方案,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形成了挑战。因为数字税实质上构成一种准关税征收,会形成新型服务贸易壁垒。为了协调国家之间的数字税利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双支柱”改革方案。但有分析认为,提案存在基本原理缺陷。由于数字税涉及国家之间、国家与跨国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数字税征收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现有研究文献缺乏对平台经济全球化较为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本文侧重从马克思“生产的国际关系”视角,阐释平台经济全球化面临的新挑战——数字技术垄断和数字税征收,并结合中国新发展格局下平台经济的发展,提出反垄断与应对数字税的政策建议。
一、平台经济发展的趋势性特征与垄断问题
(一)数字经济的平台化趋势
数字经济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治理方式。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47个被测算国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31.8万亿美元。其中,美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13.1万亿美元,蝉联全球第一,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2万亿美元,保持全球次位。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的全球基本结构,并没有因数字经济的出现而根本改变。由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终端使用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巨大差距,“信息富国”与“信息穷国”的数字鸿沟,造成数字经济下新的收入分配不均和发展不平衡,影响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质量。
数字经济平台化趋势是世界经济资本扩张在全球产业链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的社会化扩大再生产新发展形式。产业生态系统无论产业数字化,还是数字产业化,平台经济体已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社会生产组织形态。在生产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例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打造的工业物联网平台Predix,中国徐工集团的“徐工工业云”,开启了“互联网+云技术+智能制造”的新模式。在流通领域,阿里巴巴、亚马逊(Amazon)、京东、易贝(eBay)、乐天(Lotte)等成为世界性和区域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影响全球几十亿人的购物和消费方式;优步(Uber)、来福车(Lyft)、滴滴出行等出行平台,改变传统的出行模式,降低了客运时间成本;菜鸟、货车帮、闪送、中储智运等物流平台提高物流速度,显著降低了社会物流费用。在媒体和社交领域,国外的优兔(YouTube)、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等,国内的爱奇艺、微信、微博等,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视听资源,满足人们多样化文体娱乐和社交需求。在搜索引擎领域,美国的谷歌(Google)、中国的百度等搜索平台,连接海量信息资源,为人们提供快速获取信息的工具。在金融服务领域,贝宝(PayPal)、支付宝、微信钱包、京东白条等金融互联网平台快速崛起,创新金融产品类型和服务方式,推进金融普惠性,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同时构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平台经济发展形式有以下特征。(1)平台经济扩张迅速,单个平台规模越来越大。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将万事万物链接起来,形成超大规模的数字经济消费市场。通过现代金融工具创新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单个平台经济可以快速扩张为富可敌国的超大型跨国企业。(2)平台领域细分与跨界混合式发展趋势明显,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一些平台凭借供需两侧的规模效应,利用庞大的产销者和客户资源,形成交易大数据资源,开始跨领域经营。(3)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本土内卷化与国际化扩张走势相分化。互联网经济产业链中存在明显的头部效应,位于高端的一家或几家企业,资源聚合优势巨大,垄断地位不断巩固。受一国民众偏好、隐私保护、市场容量、政府规制等影响,一些平台企业内卷化趋势显著,开发本国庞大的市场规模;另外一些平台企业则进行区域性或全球性市场扩张,形成跨国平台公司。(4)平台的大数据产权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数据成为数字经济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产权不明晰,阻碍了数据要素的交易和权益保护,侵犯个人隐私和威胁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作为资本国际化、全球产业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新形式,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数字贸易,是平台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基础。国际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和贸易方式的数字化,是数字贸易新形式的两个基本特征。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体现在数字贸易的标的物,不仅包括传统的货物和服务,还包括第三类贸易对象,如数据、影像等信息产品及其服务。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借助数字信息技术通过在线直播营销、订购、交易、结算和反馈等方式,实现贸易领域细分环节的信息传输和交换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数字贸易不但未改变世界市场凭借竞争优势、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反而成为跨国公司增强垄断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平台经济国际化使大型跨国公司的社会化生产程度向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延伸,一体化整合不断提高,数字贸易已成为全球贸易发展新趋势。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报告,全球服务出口规模已从2008年的1.8万亿美元,增至2018年的2.9万亿美元,其中50%以上的服务贸易实现了数字化。美国及欧盟创立国等发达国家,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引领者和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广大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弱势地位。数字贸易发展矛盾重重,面临数据隐私保护、本地化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监管和网络平台管理等导致的贸易政策分歧,以及跨国数字平台公司在服务贸易中的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二)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
市场经济下垄断资本攫取的垄断利润,来自社会再生产中低价购买投入的生产要素,以及制成品的高价售出,凭借市场高集中度进行利润和收入再分配,掠夺非垄断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头。帝国主义时代的市场垄断,是资本纾解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实现问题之“惊险跳跃”困境的关键一招。随着平台规模扩大和跨界经营普遍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日益凸显,资本集中主要以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为主。横向垄断为相同领域的平台竞争者,就统一价格、分割市场、限制商品产量、联合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书面或口头所达成的卡特尔协议。纵向垄断为平台所有者、经营者与交易当事人,通过大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沿产品供应链对生产、交换达成的限制性价格协议。平台垄断常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封杀竞争对手产品,虚假点赞,对竞争者恶意差评,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利用混合经营模式规避监管,等等。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实践看,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类,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也是如此。但平台经济特有的虚拟性、网络外部性和开放共享性等特征,引发反平台垄断规制的“相关市场界定”难题。平台经济的技术特征往往形成天然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动态竞争和技术快速迭代更替中,判定平台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难题。平台企业可直接凭借算法垄断,支持垄断高价或补贴性低价,逃避反垄断机构监管。平台经济垄断,主要因平台经济的交叉网络效应、特殊的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混合经营模式,及其产生的“监管脱敏”等导致。
平台经济中的交叉网络效应加速平台扩张。平台供给侧市场主体规模与需求侧市场主体规模相互影响,形成供求两侧规模经济自我膨胀。一方面,大量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我雇佣的劳动者等接入平台,平台规模越大,吸引供给者的能力就越强。另一方面,通过价格优势、多样性选择、品牌效应等,平台需求侧逐渐集聚规模日益庞大的消费者。产销者和消费者互相作用,“滚雪球”般的“互吸效应”导致平台经济快速扩张。其规模效应不断降低平均成本,使边际成本逐渐趋于零,实现规模报酬递增,通过“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源自美国总统大选“选举人团制”),形成平台垄断。
平台经营者通过软件应用程序的算法垄断与数据驱动共谋,取代斯密的市场经济“无形之手”,以接口准入、运营规则和评级等“数字化之手”管理方式,同时扮演管理者和仲裁者双重角色,利用规则制定者优势对接入平台的产销者形成各类限制,对平台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在组织形式上,平台不再是传统企业“管道式”的科层结构。网络式的平台生态系统往往是嵌套型组织结构,有大平台对小平台和独立产销者的内控机制,有上下游供应链关系形成的链接机制,有投资的股权结构形式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还有外包、众包、零工经济等形成的衍生支持体系。复杂多元的网络化生态体系控制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及产业—金融体系,形成自然垄断,决定平台经济市场结构利润最大化的最优类型。相较于内容型平台行业市场结构,功能型平台行业市场结构更易趋于垄断。
由于互联网的联通作用,平台经济中存在典型的头部效应和长尾效应。在一定细分领域,通过供需两侧的规模效应,一个或几个头部平台企业能聚集更多优质资源,占据该领域核心地位,阻碍其他小型平台企业自由竞争。例如在出行领域,优步等占据了欧美国家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在搜索引擎领域,谷歌等占据了全世界超过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互联网经济中,不同商品品类之间存在长尾效应。大众消费集中于主要商品,还有一些消费者偏好个性化、小批量商品。后者的需求曲线呈一条长“尾巴”。电商平台能整合个性化小批量需求,聚合成巨大的市场规模优势。
平台的混合式经营模式、算法和算力导致“监管脱敏”。为了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各国政府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品、技术、业态和模式创新,监管宽容审慎。平台企业为逃避政府反垄断、劳动保护、金融监管的规制,以混合式经营模式混淆传统行业分类边界,模糊监管归属;还利用算法算力形成逃避监管的“技术壁垒”。
平台寡头垄断通过扭曲市场价格,排挤中小平台或非平台经济,扰乱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正常秩序,阻碍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创新。平台垄断产生的财富效应加剧市场经济的贫富两极分化,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平台垄断者还通过“媒体俘获”“舆论俘获”“学术俘获”等方式,影响和控制社会民众和公众领域,甚至公开挑战政府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垄断平台掌握大量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健康信息和生物信息,其“数据转卖”等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威胁国家数据安全。
平台经济的跨国垄断导致“信息富国”与“信息穷国”数字鸿沟的“中心—外围”结构,使发展不平衡矛盾更加突出。由于掌控世界其他国家的大数据,国际垄断平台公司成为霸权国家资本输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的重要途径。在国际金融资本推动下,平台经济全球化的跨国垄断,是国际经济旧秩序下资本主导国际生产关系的新垄断形式,首先激化了第一世界与第二世界的矛盾。
数字经济使金融资本和数字技术结合,将跨国垄断推向新高度,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列宁认为,“金融资本特别机动灵活,在国内和国际上都特别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它特别没有个性而且脱离直接生产,特别容易集中而且已经特别高度地集中,因此整个世界的命运简直就掌握在几百个亿万富翁和百万富翁的手中”。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垄断平台是金融大资本和数字大资本联合起来,攫取超额利润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金融大资本通过风险投资、入股、参股、公司上市和兼并等途径,控制上下游产业和相关平台;数字大资本借助算法算力等信息技术,推动平台经济规模快速扩张,数字贸易因而突飞猛进。数字大资本与金融大资本相结合造就的国际垄断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加深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矛盾,加剧了跨国垄断资本同母国政府之间、跨国垄断资本之间、发达国家政府之间及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诸多矛盾。
以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Amazon)互联网四巨头为代表的“GAFA”,形成数字经济生产和货物及服务贸易的新垄断形式,在跨大西洋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具有强劲优势。世界霸主美国金融大资本和数字大资本的联合垄断,通过数字贸易从欧洲国家获取了丰厚利润,却使东道国“税基侵蚀”问题频发。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和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使平台经济全球化面临数字税规则新挑战。
二、平台经济全球化与数字税新挑战
从马克思“生产的国际关系”视角审视,平台经济全球化不平衡发展引发的数字税挑战,给国家主权及国家利益带来新的冲突形式。
(一)平台经济“生产的国际关系”时代特征
马克思十分重视科技革命的决定性作用。他写道:“这里,正确地表达了实际的联系。‘机械发明’。它引起‘生产方式上的改变’,并且由此引起生产关系上的改变,因而引起社会关系上的改变,‘并且归根到底’引起‘工人的生活方式上’的改变。”尽管没有如期系统完成,马克思在计划写作的经济学巨著分篇目录中,提出了研究“生产的国际关系”及其纲要:“(4)生产的国际关系。国际分工。国际交换。输出和输入。汇率。”“生产的国际关系”成为马克思主义世界经济研究的重要议题。
人们看到,在新历史条件下,平台经济正在重塑全球化生产过程中的国际交换关系。生产决定交换,生产的国际分工越发达,世界市场就越扩大;同时,交换又反作用于生产。马克思讲过,“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平台企业作为双边市场的虚拟交易场所,身兼二任地促进了社会化生产的发展。它们既是以数字技术体系为主要支撑,处于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的单个局部“综合性生产组织”,也是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的单个局部“综合性交换组织”。它们之间及其与非平台企业之间,在世界市场进行垄断竞争。全球化已有的商品生产体系、贸易体系、投资金融体系,有利于平台经济的国际扩张。而利用数字技术超强优势,平台经济更易突破企业、行业、地区和国家的地缘限制,成为国际交换关系的重要载体。垄断竞争力量对比不平衡,交换的不平等性就更突出。生产和交换的规模最终受生活性消费水平的制约,直接决定消费水平的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高收入国家因而首当其冲,成为数字税争执的重点区域。
平台经济正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技术—市场”依赖关系。《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使东方从属于西方”。《共产党宣言》发表40年后,恩格斯继续写道:“经过长期的、剧烈的斗争以后,英国的工业资本家取得了胜利”,“建立一个以英国为大工业中心的世界,而其他一切国家则成为从属的农业区”。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中心—外围”世界分工体系中,存在严重的社会经济依附关系。数字经济使依附关系中的“技术—市场”依赖性更为凸显。拥有先进信息数字技术全球产业链和大型跨国网络平台企业的世界霸主美国,成为数字经济世界市场的中心,其他国家即使拥有相当人口规模的消费市场如中国,数字经济产业链的核心技术仍被“卡脖子”,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二)数字税及其对平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平台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全球迅猛发展,激化了跨国平台企业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争夺税收套利空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加剧。数字税已成为中心地区国家之间新一轮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严重波及发展中国家利益。跨国平台企业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实施税收筹划策略,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至缺乏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逃避企业所得税。与传统贸易不同,数字贸易高度依赖快速流动的数据和信息等无形资产,供应商一般不需要在东道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交易和税源难以追溯。通过跨国平台交易及移动支付等数字化贸易方式,数字经济寡头可以规避传统的贸易关税和营业地增值税及所得税。
鉴于市场经济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数字税问题对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利害攸关。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问题,委托OECD推进国际税改项目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与会各国领导人背书。该行动计划针对现行规则或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就国际规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便协调全面应对数字税新挑战。计划及后续工作陆续给出了解决提案:如有关增值税部分,修改有关规则进行应对;有关所得税部分,OECD提出“双支柱”方案,将一部分征税权授予市场国,称为“新征税权”。解决提案没有新设“数字税”税种。关于欧盟内部以及法国、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提出并准备实施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 Tax),各界对其应归属间接税还是直接税存在很大争议。欧盟对于数字税的解释为,数字税既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也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税种征收,而美国“301调查”将数字税视为直接税(所得税)。
法国是最先开征数字税的国家之一。2019年3月,借鉴欧盟数字税提案,法国要求对大型跨国数字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2019年5月和7月,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批准数字税相关法案,规定该法案追溯至2019年1月1日生效。法案对数字界面服务和特定广告服务两大类应税服务征税,应税收入是经判断属于“在法国”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收入,税率为3%;还要满足营业收入的阈值门槛要求,应税企业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实体企业,财政年度的全球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同时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取得的“法国数字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按照相关条件,有27家数字公司符合法国数字服务税要求,其中17家为美国公司,约占2/3。此后受美国向法国征收报复性关税威胁,法国暂停征收数字税。但法国后又决定从2020年12月起重启数字税征收计划,欧盟也正在加紧制定数字税征收法案。征收数字税是法国等欧盟国家依据国家利益,调整对外税收和贸易政策,积极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全球财富分配的国家行为。
法国等国出台数字服务税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1)作为临时性措施解决税负不均等问题。法国征收数字税出于财政平等目的,为税负分摊所要求。(2)通过数字税提升本国数字企业竞争力,并获得财政收入。法国作为数字服务贸易的主要输入国,征收数字税可发挥赋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为国内数字企业提供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据估算,2019年征收数字税可为法国提供4亿欧元的税收收入,2020年曾预计可获得6.5亿欧元的税收收入。(3)掌握和主导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话语权和制定权。法国等在欧盟支持下征收数字服务税,这项单边的临时税收措施是与美国谈判的工具,期待获取更多经贸利益。从各国征税制度和实践看,数字税涉及消费税、所得税和(劳务)服务税等税目。消费税征收有目的地征收或税收来源地征收两大基准,但提供数字服务的美国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没有法定的经营场所,难以确定数字税征收的目的地。征收所得税需企业具有固定场所,但跨国数字企业生产营销的网络性、虚拟性、高度流动性和跨时空性,使东道国税收部门难以确定税基。服务税就数字平台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服务的流量和服务内容征税,解决了营业场所不固定和税基不确定的问题,但因在产业链平台中垄断造成的价格扭曲,存在税收转嫁问题。
总的来看,消费税和服务税属于间接税,所得税属于直接税,三者的税负主体、征收方式等不同,但都是各国在推行数字税时采用的特定形式。学术界、实业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数字税”问题,迄今未形成统一认识。所谓“数字税”只是对数字经济领域所涉税收征管的称谓。借鉴已经征收数字服务税国家的经验,本文权且将数字服务税定义为:针对与本国有关的网络购物、搜索引擎、在线视频、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等服务收入的征税,简称“数字税”。
征收数字税将给平台经济全球化带来新的冲击。数字税打破了已有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传统平衡,各国为获得更多国际税收利益正在展开激烈争斗。数字税实践和国际税收规则重构,将影响平台经济组织的国际竞争关系,形成利益分配新格局。数字税可能引发针对平台经济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法国等欧盟国家向谷歌等全球巨型数字平台开征数字税,美国启动针对数字税的“301调查”进行报复。2021年1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对数字税的“301条款”调查结果,认定法国、印度、意大利及土耳其对美国科技巨头征收数字税属于“歧视行为”。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数字税博弈,正加剧全球范围贸易摩擦。
(三)数字税之争:资本积累国际化矛盾的新表现
“数字税之争”的表层矛盾是基于国际税收规则及其公平性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争议,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正受“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莫大困扰。在国际税收的实体组织属地征收基准下,谷歌、微软、苹果等跨国数字公司,将注册地设在加勒比等低税率国家和地区,总部的管理及研发等核心功能留驻美国,把很多运营功能迁到海外低成本地区,如在爱尔兰等欧洲低税率国家设立分公司,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巨额销售收入,则来自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欧盟发达国家。美国数字巨头的国际避税行为,严重损害了欧洲国家税收主权的经济利益。
发达国家政府间“数字税之争”的背后,是国际垄断资本与他国民族资本之间的利益博弈。跨国平台经济凭借显著的头部效应,通过与跨国金融资本在资本市场的聚合,迅速完成资本的集聚和集中,形成GAFA等巨型跨国数字公司。谷歌占有90%的互联网国际市场,脸书占据全球2/3的社交媒体市场,亚马逊在全球在线零售平台中占有近40%的份额。跨国数字企业主导世界市场,收割超额利润,却缴税颇低。跨国数字企业在欧盟的平均税率仅为9.5%,而欧盟传统行业平均税率为23.2%。对于坚持戴高乐主义的法国,保护本国民族资本发展,获得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必须制定和实施数字税法案。法美之间国际经贸利益的不平衡发展,激化了法国民族资本与美国国际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
数字经济推动了国际垄断资本与民族资本矛盾加剧的普遍化趋势。一方是依仗技术、金融和规模优势,占据对方国内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国际垄断资本;另一方是处于供应链低端、自主创新受全球高新技术产业链遏制的本国民族资本,其数字经济发展的独立性和安全性无法保障。这些尤其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后者为经济自主发展和国家利益,提高本国创造财富的能力,往往会选择国家干预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应对国际垄断资本竞争。泰国、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墨西哥、尼日利亚等国也在研究出台数字税,应对数字经济新挑战。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数字税之争”乃资本积累国际化矛盾的新表现。信息技术革命和垄断资本融合的全球扩张,推动资本主义发展进入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平台,成为跨国垄断资本实现超额利润的技术和组织手段。数字资本主义是贴着“数字”标签的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是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信息资本的融合体。它是生产技术方式高度信息化、数据化、社会化和资本高度国际化的产物,推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国际扩张发生深入的新变化。
生产技术方式的信息化和数据化,加速资本、劳动、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化流动和配置,推动货品和服务供应链的网络化,销售和需求管理的平台化,世界市场深度全球化。跨国垄断数字公司主导的数字经济全球化,连通生产网络和交换网络,形成生产力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数字平台经济有力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但这种高度社会化的数字生产力,为资本寡头所占有,仍然表现为集中程度达新高度的资本生产力,导致更大的社会贫富分化。数字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均衡,使穷国和富国的数字鸿沟不断扩大。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政府和垄断资本集团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日趋激烈。这些矛盾现都指向政府公共产品服务供给的财政税收再分配问题。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及其触发的世界经济战后最严峻的大衰退,使得“数字税之争”雪上加霜,发达国家财政预算赤字和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远远超出国际公认的安全线。经济停滞急需大规模财政支出纾困,同时防控疫情也导致社会福利支出剧增,而马克思早就揭示的资本至上逻辑使它们一筹莫展。尚未从2010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痊愈的欧盟国家,长期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仍未洗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海啸冲击的各国治理体系,全球化遭遇特朗普单边主义“美国优先”“长臂管辖”“经济制裁”的大破坏,这一切在美国世界霸权地位急速衰落、多极化趋势强劲的新历史条件下,都加剧了各大经济体对数字经济国际套税空间的争夺。
处于全球生产网络和国际化体系中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受到资本积累国际化新形式诸矛盾的影响。(1)中国的阿里巴巴等数字企业是法国等国家数字服务税征收的对象。越来越多走出国门的中国数字企业,都将面临数字税新挑战。数字经济领域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将影响中国的国际税收利益。(2)在国际数字经济竞争格局中,中美两国的数字企业占大多数,美国拥有全球数字经济产业链的绝对技术优势,中国具有市场规模相对优势。华盛顿政府不断打压华为、字节跳动、中芯国际等中国数字公司,遏制靠国内超大市场成长起来的中国数字企业走向世界,以维护美国数字巨头的全球“数字霸权”。(3)资本积累国际化过程中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新变化,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防控不止,给各国经济和政治带来新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中国作为21世纪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面临外部供给和需求结构性下降等更加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尤其是美国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全面打压,进一步恶化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与数字税应对
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阶段的启程时刻,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叮咛,“努力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国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既要对科技创新予以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又要解决好平台经济的安全问题,包括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还要积极应对国际数字税新挑战。
(一)中国平台经济具有发展优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将发展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方针。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2019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互联网上市公司30强中,有腾讯控股、阿里巴巴、百度、网易、美团点评、京东、拼多多、360、携程网、微博10家中国企业入列,中国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达9540.17亿美元,占全球30强总市值的27.2%。
平台经济成为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支撑。平台经济正在重塑相关产业链,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和透明度,加快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数字化智能化变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集中暴发期间,很多医疗用品、应急物品、生活用品通过数字经济平台实现供给和流通,减少人员接触,保障循环通畅,确保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管其他许多服务行业受到疫情严重影响,但中国的网络用户规模相机持续扩大,网络购物、在线医疗、互联网教育、云端大数据、网络移动支付等用户的规模逆势增长。新发展阶段的平台经济必然推动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加速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全面融合。随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以及智慧城市的发展,中国经济社会深度“数字化”将是大势所趋。
(二)积极应对平台经济发展中的两大挑战
在新发展格局下,如何应对平台垄断和数字税挑战,影响着中国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及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税收分配中的合理份额,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治理。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大力发展监管模式和创新大数据管理体系等多方面统筹安排。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迈出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关键一步,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适用范围”“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内涵、形式和标准。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做大做强,反垄断也由过去的宽容执法转向相对宽容执法,再变为严格执法。
要大力发展混合式监管,推动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统一。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升监管机构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强化对垄断行为的识别预警能力。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及时、动态和全面地监察垄断行为的潜在风险。既要强化平台服务的行为监管,又要加强功能监管。凡平台经济从事特定类型服务的业务,都应纳入相应监管机构的监察。若电商平台既从事商品买卖,又从事金融服务,就应同时纳入工商管理、金融监管等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的双重监管体系建设,让平台做好守门人,让政府做好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和反垄断治理工作,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坚持全面审慎的监管框架。
要创新大数据管理体系,保护产销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国家大数据安全。数据资源是互联网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也是国家宝贵的新财富。近年来,欧盟接续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人工智能白皮书》《欧洲数据战略》等法规和行动计划,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信息化时代,保护大数据安全,维护产销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是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加快大数据安全立法,将平台经济中大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交易等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鉴于大数据安全的战略意义,应将大型平台企业的大数据纳入国家数据库,实行备份和安全管理。
二是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中国平台企业国际化面临的数字税新挑战。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一贯倡导“合作共赢”“共建共享共治”理念,努力推动世界各国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大力支持和发展平台经济的同时,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培育平台经济新竞争优势,弘扬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对冲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全球化新形式带来的负面影响。
要加快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积极融入国际税收治理体系,为我国数字企业国际化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展良好的国际税制环境。相关国家发布的数字税征收方案,可能会对我国数字企业国际化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应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平台建设,加大数字产权保护,加快研究数字经济领域税收问题,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征管体系。按照公平性原则改革现行税制,形成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统一的增值税,重点解决数字平台企业跨境转移利润和逃税等问题。我国应依托G20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协调,保障我国数字企业在海外的经济利益,获取协商数字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受G20委托,当前数字税的国际规则制定主要由OECD国家主导,包容性框架下有137国参与,但因法美争执陷于议而不决,中国应审时度势,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税收解决方案的谈判。
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平台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新优势。主要依靠庞大的国内市场,中国数字企业取得了规模竞争优势。它们在走出国门的道路上遭遇重大挑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华为等企业不断打压,个别周边国家禁售中国数字产品和服务。这些非市场经济行为严重阻碍中国数字企业的全球化进程,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要尽快形成以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供应链可控性重塑、生态价值体系重构和市场体系堵点畅通为主要内容的平台经济国内大循环体系。国际循环要注重依托“一带一路”及其与东盟、欧亚联盟、中东欧的合作机制,实现平台经济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发展,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南北合作,严格遵守我国出口管制法,加强对技术和服务出口包括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努力形成有利于中国发展和总体安全的国际环境。
确保中国数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需要敏锐地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变化,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通过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优势,稳定宏观经济,又可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优势,提升微观经济增长效率。二者的结合可部分缓解数字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与市场竞争无政府状态的矛盾,发挥市场配置数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突破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历史局限性,不断提高数字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缓解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更好地调整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中国在坚持走好自己路、做好自己事的同时,还要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新机遇新动力,坚持“多元平衡”原则扩大生产分工合作区域,积极推动多边、区域和全球服务贸易与国际税收规则协调,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
结语
全球平台经济的发展拓展了生产力国际化,改变了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结合方式,但没有根本改变它由以产生的一定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它仅仅是通过数字技术系统、市场组织形式和国际分工协作体系,进一步调整了一定生产关系的部分内容,以适应社会化新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从长远的历史发展看,平台经济崛起为生产社会化提供了新途径,为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三大社会形式理论所引导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第二大社会形式,向“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人联合体”第三大社会形式的演进,奠定了新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中国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着遭遇国际数字—金融资本垄断的发展瓶颈,以及国际数字税新挑战。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其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亟待“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要秉持以人为中心、基于事实的政策导向,探讨制定全球数字治理规则。”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环境,中国需要强化在数字经济国际争端领域的法律武器尤其是国际法研究,这对维护国家利益尤为重要。(注释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作者:周文 韩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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