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应成金融法体系重要原则
经济日报 / 2020-11-02 10:45:25
□ 王小江 祝晓光
近日举行的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之一是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到峰值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这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目标任务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这些目标任务,对金融系统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成本性、公益性和外部性特征,导致生态环境效益与金融机构本身的关联度不深,金融机构难以产生对深度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不过,金融的基本价值是为人类服务,为生产服务。当绿色发展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共识时,把金融与生态关系纳入金融法调整范畴,势在必行。
要把绿色作为金融法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应让绿色成为金融活动的优先原则,指导处理及协调金融与生态关系,协调金融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金融活动必须是在尊重、遵循生态环境规律基础上运行,让绿色成为评价金融活动好坏的基本因素。
让绿色成为金融交易活动的必备义务。金融交易的过程,同时也是金融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金融法体系的绿色发展,一个关键环节就是金融交易过程的绿色化。该行为包括金融产品绿色规范、绿色金融产品准入、绿色金融合同订立、金融运行过程绿色监督和金融效益公正评价等内容。通过对以上各环节特别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生态保护承担,不仅体现了对经济交易活动的环境保护导向,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同时实现金融与生态友好相处,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改善贡献金融力量。
将绿色作为金融调控基本规范。绿色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其工作方式是以金融系统和生态环节系统平衡为基点,调控生态环境系统、循环经济系统和绿色生活系统三者之间的平衡。其主要方法一是金融政策制定的绿色化审核,二是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这都需要通过法律方式加以明确与认定。
按社会公益性划分绿色金融监管权。根据生态环境运动规律和绿色金融行为结果的社会公益性属性,可探索把金融绿色行为监管权分为三部分。一是金融机构绿色监管权,二是金融行为绿色效益监管权,三是金融行为绿色化社会监管权。科学设定这三种金融绿色行为监管权的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信息公开等有关机制,实现绿色金融市场的公平与公正,保证绿色金融效力的真实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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