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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2024-12-25 10:28:16
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
 
《通知》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充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是强调工作目的和作用。为统一思想、推动落实,《通知》要求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规定了主体。为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收储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通知》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储工作。同时强调了信息系统和储备地块标识码等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主动作为,规范收地。
 
三是指明了范围。为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通知》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其他类型。
 
四是梳理了项目。为进一步框定拟收地块,有效启动收回收购程序,《通知》明确了摸清底数的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强调了及时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等要求。
 
五是明确了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还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通知》明确了原则性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各地应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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