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3-06-07 20:58:54
近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重点在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在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方面,《办法》明确,国资委审核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风险防控,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负责子公司债券发行及全流程管理。同时,将管理范围扩充为企业在各类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明确了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
在着力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方面,《办法》改变一事一批的方式,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
《办法》强调,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中央企业应当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
在着力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方面,《办法》对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在线监测、兑付风险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
《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借助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支持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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