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全文细则)
2022-08-23 15:09:03
关于印发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用能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2〕2号)要求,现将《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7月26日
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引导企业提升能效水平,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用能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2〕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能(煤)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用能企业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的年度综合能源(煤炭)消费量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能耗指标包括能源(煤炭)消费指标和能源(煤炭)替代指标。能源(煤炭)消费指标,是指用能企业因新上项目或能源(煤炭)消费空间不足,需有偿获得的能源(煤炭)消费量。能源(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通过减少存量能源(煤炭)消费为新上项目腾出的能源(煤炭)消费量。
第三条 能耗指标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能耗指标取得的收入。能耗指标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用于支持全市节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用能权交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青岛产权交易所负责用能权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标确定
第五条 用能权交易主要面向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
第六条 企业用能权以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为确权品种,以吨标准煤为计量单位。耗煤企业额外对年度煤炭消费量进行确权,以吨为计量单位。
第七条 对有偿取得能耗指标的新增产能,原则上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核定用能权数额。
对既有产能,原则上依据企业近三年能源消费量情况,统筹考虑能耗产出效益评价结果,科学确定企业用能权数额。确权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存量企业开展用能权确权。新建项目自正常运行后的第二年开始进行用能权确权。
第九条 企业实际耗能(煤)量小于确权数额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可通过用能权交易市场将剩余指标出售。企业实际耗能(煤)量大于确权数额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应通过用能权交易市场购买所需指标。
第十条 能耗指标实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新建非“两高”项目和存量项目能耗指标以免费分配方式为主,适时开展交易。以下两类项目能耗指标以有偿分配为主:(一)新建“两高”项目所需的能耗替代指标;(二)新建耗煤项目所需的煤炭替代指标。
第十一条 用能企业发生合并、改组等重大变化的,其用能权指标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用能权指标总量不得大于调整前总量;其用能权指标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
第三章 能耗指标收储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开展能耗指标收储工作。收储范围包括“十四五”期间形成的以下六类能耗指标:
(一)市级统筹的能耗增量指标;
(二)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等途径减少的能耗指标;
(三)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形成的煤炭替代指标;
(四)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形成的能耗指标;
(五)对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低效类的企业调减的能耗指标;
(六)其他适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第十三条 收储价格
市级能耗指标收储价格参照全省用能权交易价格和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中(二)、(三)两类指标按照能源消费(替代)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消费(替代)指标150元/吨实施收储,其余指标原则上由市级无偿收储。
第十四条 收储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工作实际,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年度分批次能耗指标收储工作方案。
(二)提出申请。拟出售能耗指标的用能企业向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市级有偿收储的能耗指标种类和数量。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实地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售的能耗指标种类和数量进行现场核查,结合统计部门数据,出具核查报告。经拟出售能耗指标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确定最终收储数量。若拟出售能耗指标的用能企业对收储数量有异议,可提供复核申请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拟出售能耗指标的用能企业。
(四)签署协议。对于各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与相关区(市)签订能耗指标收储协议。
(五)资金拨付。根据确定的收储协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发函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依规向区(市)拨付资金,区(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出售能耗指标的用能企业。
第四章 能耗指标使用
第十五条 能耗指标使用范围
(一)年度省、市重大项目;(二)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三)重大外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四)关系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五)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使用方式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一)依申请使用:适用于第十五条前四类项目。(二)市场竞购:适用于所有符合市场竞购条件的项目。
第十七条 使用价格
(一)依申请使用类
1.实行基准价格制,参照全省用能权交易价格和全市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基准价格暂定能源消费(替代)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消费(替代)指标150元/吨。
2.对全市产业结构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市级有偿收储的能耗指标,使用价格按照收储时价格执行,不执行优惠价格。
(二)市场竞购类
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竞价决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使用指标交易流程
(一)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指标使用申请,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容形成评审报告。
(三)审核确定。根据评审报告,对单个项目使用能耗指标10万吨及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对单个项目使用能耗指标10万吨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缴款通知。青岛产权交易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缴款通知单》。
(五)资金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缴款通知单》,将交易缴款及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青岛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青岛产权交易所出具《指标交易结算凭证》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在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成交公告。青岛产权交易所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价款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六)指标下达。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青岛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指标交易结算凭证》,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能耗指标。
第十九条 市场竞购指标,按照公平性原则,用于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落地需求。由青岛产权交易所组织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开展交易。拟出售的指标数量参照第十四条确定。单个项目使用指标数量和价格以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山东省域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项目所属行业未列入国家、省、市限制发展行业目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企业名单。
(四)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市场竞购指标交易流程
(一)发布公告。青岛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站(www.qdcq.net)发布挂牌公告,内容包括能耗指标基本信息、资格条件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报名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告期内,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现场或网站报名,提供企业、项目基本情况以及真实性承诺等材料,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办理登记。
(三)交纳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告期内,将保证金(竞购数量×挂牌底价×20)交纳至青岛产权交易所指定保证金账户。交易成功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交易未成功的,原路退回。
(四)资格审核。青岛产权交易所对有竞购意向的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出具《竞购意向方确认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竞购方,反馈青岛产权交易所。
(五)组织交易。确定的竞购方在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青岛产权交易所以各竞购方最终报价进行排序,依序确定竞购成功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指标数量,出具《成交价款确认单》,并在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告。
(六)资金结算。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成交价款确认单》,将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青岛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青岛产权交易所出具《结算凭证》《交易凭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七)指标下达。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出具的《结算凭证》《交易凭证》,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能耗指标。
第二十一条 用能权交易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用能权交易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能权交易资金用于能耗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节能降碳和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用能权交易工作;(二)对用能权交易工作适时开展评估;(三)提出用能权交易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对项目建设单位和耗煤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初审报告真实性负责;(二)对获得交易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和耗煤企业加强监管,确保交易指标按申请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青岛产权交易所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交易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对核查报告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二)保守被评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外包。
第二十八条 参加能耗指标交易的企业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提报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严禁在市场竞购指标交易中围标、串标;
(三)获得的能耗指标,不得私自转让,一经发现,由市发展改革委无偿收回。收到能源(煤炭)替代指标后2年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无偿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5日。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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