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虚拟货币“挖矿” 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2-02-05 19:10:1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虚拟货币“挖矿” 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规定,将对我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电网公司按照项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二、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三、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四、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20日
特别提示:凡注明“来源”或“转自”的内容均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的观点和立场。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187884295进行反馈。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本站或将追究责任;
最新新闻
热点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 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 财政部印发《关于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的通知》
-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热点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