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北极星电力网 / 2021-10-20 13:27:15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文)正式发布,明确了我国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意见。文件强调了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上的关键作用,并提出“双轮驱动”的工作原则,再次强调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如果说中发【2015】9号文提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和目标仅是促进电力行业自身的科学发展,那么中发【2021】36号文再次强调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则是全社会碳达峰、碳中和关键,这意味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不只是电力行业内部要求,而是双碳目标背景下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
文件第五部分 “五、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总共针对能源体系的建设提出“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控制”、“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等五项具体要求,其中在“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中再次强度了“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而“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则可以认为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
具体而言,“(十三) 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中简明扼要指出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其看似对中发【2015】9号文重点任务的简单复述,仔细研究却不难发现,其更多是根据这几年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结合双碳目标的时代背景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提出“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此前已有专家提出电网体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此次将其明确写入文件,毫无疑问将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再比如深化电价改革的原则明确增加了“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并提出理顺输配电价结构等要求,这也意味着将来电价机制将朝着更能科学反映节能效益的方案发展,例如就近消纳、就近交易行为在输配电价上大概率就会有更加明确的机制方案。同时,文件也就近几年新生配售电市场主体提出了其发展要求,“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认为增量配电改革的目标相比以往有了更明确要求,不仅仅是为了不同电网主体之间的“标尺竞争”,而是以消纳新能源为主;同时因各种原因没有大规模市场化发展的微电网也将会有更加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无疑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总之,此次文件综合性的对双碳目标下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体系、低碳交通、城乡建设低碳发展、低碳科技技术科技攻关、碳汇能力提升、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等方方面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能源电力产业而言,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是双碳目标下的重要任务,应同时以中发【2015】9号文和中发【2021】36号为指导,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文件强调:
1)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2)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
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
4)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
文章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
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
(九)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
(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十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水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十三)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发展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在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
(二十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让绿色成为共建 “一带一路”的底色。
(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三十二)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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