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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函〔2021〕86号

中国政府网 / 2021-09-18 14:05: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
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函〔20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办好中关村论坛,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负责中关村论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中关村论坛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重要事项;研究协调筹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刘 鹤  国务院副总理
 
第一副主任:蔡 奇  北京市委书记
 
副 主 任:王志刚  科技部部长
 
      侯建国  中科院院长
 
      李晓红  工程院院长
 
      张玉卓  中国科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陈吉宁  北京市市长
 
      徐 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
 
      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朝旭  外交部副部长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雷海潮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委   员:牛一兵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王志军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欧文汉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任洪斌  国资委副主任
 
      朱咏雷  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何华武  工程院副院长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高瑞平  自然科学基金委副主任
 
      吕昭平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张慎峰  贸促会副会长
 
      崔述强  北京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殷 勇  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晋柏  北京市副市长
 
      靳 伟  北京市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组委会下设联络办公室、外事工作协调组、安保工作协调组、宣传工作协调组、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政策及成果发布工作组、展览工作组。其中,联络办公室、政策及成果发布工作组由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和北京市共同牵头,外事工作协调组由外交部、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和北京市共同牵头,安保工作协调组、宣传工作协调组分别由公安部、中央宣传部牵头,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由北京市和卫生健康委共同牵头,展览工作组由贸促会和北京市共同牵头开展相关工作。
 
二、执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工作;研究提出中关村论坛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重要事项,按程序报审并组织实施;落实组委会有关决定和中关村论坛筹办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承担中关村论坛举办期间现场资源调配和统一指挥工作;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蔡 奇  北京市委书记
 
执 行 主 任:王志刚  科技部部长
 
      侯建国  中科院院长
 
      李晓红  工程院院长
 
      张玉卓  中国科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陈吉宁  北京市市长
 
执行副主任: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何华武  工程院副院长
 
      吕昭平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崔述强  北京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殷 勇  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靳 伟  北京市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副 主 任:徐 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雷海潮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慎峰  贸促会副会长
 
      齐 静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张家明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莫高义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卢 彦  北京市副市长
 
      杨晋柏  北京市副市长
 
      亓延军  北京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其他成员以北京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主担任。
 
三、组委会、执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组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组委会联络办公室提出,报组委会主任批准。执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报执委会主任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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