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2021-08-16 11:48:43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 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 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所谓关联交易,指的是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 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办法》统 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 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 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办法》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 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 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监 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 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 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 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 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 或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除此之外,持有或控制银行 保险机构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或者持股不足 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以及上述两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子女 及兄弟姐妹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 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 重点风险识别。《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 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 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 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多项禁止性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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