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2021-08-16 11:39:25
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
《准则》共 11 章 117 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 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 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准则》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 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 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监事选任履职 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准则》在为银行业保险业提供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基础制度的同 时,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差异性,为实施差异化监管预留 了空间。
从机构组织形式看,《准则》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 融机构参照适用。从条文内容看,在条款设计上,针对行业特点予以区 分,有的条款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例如,商业银行股东授信逾期的,应限 制其相关股东权利;有的条款仅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保险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从监管导向看,《准则》第 七条设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 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针对不同 类型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差异化监管的有关细则,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水平。
《准则》设置了专门章节规范独立董事履职及保障机制,并突出强调 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要求。例如,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 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为保障独立董事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 行职责,明确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对独立 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时间进行了限定,以避免因任职时间过 长影响其独立性。《准则》借鉴国际公司治理良好实践,创新了独立董事 会议机制,银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在外部监事相关规则上, 《准则》明确了外部监事的定义,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中,外 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更好地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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