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2021-04-29 17:36:59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意见》包含总体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增进革命老区人民福祉;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等五方面15条内容。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上,《意见》提到,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方法,适当提高低保标准,落实符合条件的“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上,《意见》称,支持革命老区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推进“中国稀金谷”建设,研究中重稀土和钨资源收储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稀土、旅游等行业大数据中心,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革命老区发展运营中心、呼叫中心等业务。
同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革命老区完善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因地制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北斗系统应用。
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革命老区所在省份予以倾斜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企业上市融资。
此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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