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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全文细则)

广西人大网 / 2020-12-04 14:17:47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2010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五章 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需要纳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玉林、崇左等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立足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服务西南、华南和中南,以构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广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西部陆海新通道门户枢纽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为目标,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第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导向、有序开发,科学布局、优势互补,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实行严格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加强对水源林、防护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居住适宜的区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北部湾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以及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统筹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建设,组织协调北部湾经济区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自治区层面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协调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以及北部湾经济区内特殊功能区域管理机构共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本级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配置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的推进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起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涉及北部湾经济区的规章、规划、政策以及办理重大事项等,应当会同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联合上报。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园区管理机构下放园区履行职能所需的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十一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平台,按照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要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和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合作战略。

第十二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领域,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文化交流。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打造国际合作平台,扩大平台辐射能力。

第十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培育发展新动能。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投诉举报等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手续办理和纠纷投诉服务。

第十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建立完善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打破行政壁垒,避免同质化竞争,按照区域功能组团,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联动发展。

第十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重点。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临港、沿边产业集群,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金属新材料、食品、造纸、旅游、跨国物流、金融服务等产业,积极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产业、清洁能源、生物医药和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产业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北海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国际国内合作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以北部湾经济区为主要基地,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建设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
  加快构建跨境金融、跨境物流、数字经济、机械电子、汽车、纺织和农产品食品加工等跨境产业链,支持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贸易。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实施和区域经济合作,鼓励并支持外国资本、港澳台地区资本、国内民间资本以及国内外各类企业以全额投资、控股、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十九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推进土地利用、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人力资源开发、卫生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

  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行政管理、市场准入、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投融资、涉外经济、人事人才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海关、海事、税务、邮政、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桂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北部湾经济区先行先试。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为中央驻桂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北部湾经济区成为中央驻桂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二条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聚集高水平创新创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建立北部湾经济区与国家、自治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机制,利用国家、自治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区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设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开展人才引进、人才管理和人才福利制度改革创新,实施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多渠道人才交流模式和机制,对境外人才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出入境、工作学习、创新创业、停留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已登记的不适宜名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第二十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体制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不断创新与东盟国家园区合作新模式,积极推进与国内其他省区市、港澳台地区和大型企业共建跨区域园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合作建设飞地园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和运营管理,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各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

第二十八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创新口岸管理体制,全面整合口岸功能,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实行口岸信息共享,统筹北部湾经济区内各通关口岸实现联动。
  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北部湾经济区内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九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稳步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投融资业务发展等试点工作。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探索推进中国—东盟金融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支持与东盟国家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北部湾经济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引导金融产业聚集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打造基金(管理)企业集聚区。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

第三十条 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建设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强现代物流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发展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运体系。
  加强与北部湾经济区外物流企业、物流企业集聚区协同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服务体系和协同运作模式,完善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服务机制。
  简化国际船舶进出北部湾经济区港口手续,优化国际船舶营运检验、登记、备案(许可)业务流程,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租赁、国际邮轮和游艇经营、国际海事咨询、国际航运保险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
  鼓励北部湾经济区物流企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第三十一条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下,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模式。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征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第三十二条 北部湾经济区实行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创新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闲置用海盘活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
  自治区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章 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北部湾经济区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按照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建立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在空间布局、临港产业、交通物流、开放合作、公共服务、沿海生态屏障建设等领域推行一体化发展政策措施,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北海、钦州、防城港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重大专项规划等一体化统筹机制,协调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引进。对石化、冶金等资源消耗量大和环境容量占用大的重大产业项目统筹布局,统一调剂土地、产能、能耗、环保等指标。

第三十六条 统筹北部湾经济区的港口建设、产业发展和城镇布局,加强港口分工协作和交通互联互通,推动产业集聚、园区互动、港产城融合,加强城市功能、产业布局、旅游互动等协作。

第三十七条 优化临港优势产业布局,统筹北海、钦州、防城港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发展临港优势产业集群、临港新兴产业集群、临港现代服务业、旅游和康养产业、医学医药产业。

第三十八条 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和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铁海联运自动化码头,积极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相衔接,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门户港。

第三十九条 加快建设高水平开放合作核心平台,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强区域联动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和协同联动发展,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验维修、销售服务等中心。

第四十条 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统筹垃圾填埋、污水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跨区域污染联合会商、重点流域水环境和近岸海域污染联合防治制度,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机制,统筹构建沿海红树林湿地、海洋公园、生态旅游区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体系,形成相互协同、陆海统筹的生态安全格局。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教育资源深度合作,统一教育发展主要指标,统筹职业教育。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共建共享公共文化资源。整合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协同提升医疗卫生水平。强化社会保障衔接,全面增强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覆盖城乡、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加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环节的沟通协商,促进北部湾经济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协调一致,引领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部湾经济区有关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发展规划的实施。
  建立健全北部湾经济区有关发展规划符合性审查机制和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发展规划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各类市场化方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第四十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激励机制,完善人才薪酬待遇、医疗和住房保障、教育培训、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聚集。

第四十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通讯、水利、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产业和消费升级。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充分盘活利用产业园区存量土地。产业园区对新建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土地和厂房。
  优先保障北部湾经济区重大项目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放总量及用林、用海等生产要素。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完善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绩效管理机制和工作督查制度。
  建立北部湾经济区综合性评估机制。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开放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先行先试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为进一步完善扩大开放领域、改革试点任务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措施提供政策建议。

第四十九条 北部湾经济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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