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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 / 2020-07-31 11:36:37
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持续深化能源标准化工作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是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新型标准体系的涵义,建设新型标准体系的目的及意义】近年来,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但依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推荐性标准界限不清,行业标准聚焦支撑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不够突出,团体标准的发展空间和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等问题。【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规和能源标准化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制定意见的目的和依据】
 
一、明确目标导向,深化能源标准化工作改革
 
(一)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制修订要按照需求导向、先进适用、急用先行的原则,紧密围绕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需要,系统梳理现有标准并科学谋划应有和预计制定标准的蓝图,加快健全能源新兴领域的标准,提升能源传统领域的标准,积极推进标准国际化,切实发挥标准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和目的:标准化要围绕能源行业需求,支撑和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贯彻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找准政府与市场在能源标准化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范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紧密结合电力、核电、煤炭、油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工装备等行业发展及标准化实际,因行施策、因业制宜,科学确定本领域新型标准体系的范围、边界及标准层级,持续推进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和导向:既要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又要坚持因行施策、因业制宜】
 
二、厘清标准定位,科学谋划标准体系层级结构
 
(三)突出保安全、兜底限的定位,将能源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主要包括电力安全、石油产品和涉及能源的环保、能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程建设等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定位,以及能源有关的强制性标准】
 
(四)突出推荐性标准的公益属性。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制定跨能源和其它行业的术语、图形符号、分类编码等基础通用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相配套、满足强制性标准实施需要的测试方法、计量等标准,以及对各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能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涉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的技术要求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定位,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区分】
 
(五)坚持团体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侧重于提高竞争力的属性定位,聚焦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配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应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发挥团体标准快速反映市场和创新需要的优势,增加能源领域标准的有效供给。【团体标准的属性定位和优势:自主制定,自我约束,活、新、快】
 
(六)在厘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各级标准定位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基础通用标准,以及产品、服务、工艺、管理等标准的层次,统筹兼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标准体系层级适当、划分清楚。【标准体系中标准的层次】
 
三、强化标准管理,夯实标准体系基础
 
(七)严格规范电力安全、石油产品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工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能源的环保、能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程建设等强制性标准。全面梳理能源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强化能源领域强制性标准管理】
 
(八)坚持能源标准化与能源技术创新、工程示范一体化推进,夯实标准的技术基础,探索完善标准的终身维护机制,强化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实施监督,切实提升能源领域标准的质量。提升单项能源行业标准的覆盖面,推进标准的系列化,控制新增能源行业标准的数量,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下空间。在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等行业持续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能源行业标准的统筹整合及优化。大力推进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技术路线统一和实施应用,加快建设自主、统一、协调、先进的核电标准体系。【强化能源行业标准管理:提升标准质量,压减标准数量,以及能源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侧重点】
 
(九)在新能源和电力与电工装备新技术领域,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能源融合发展领域,积极推动团体标准扩量提质。着力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能源领域培育团体标准发展的重点方向、基本原则】研究建立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机制。根据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需要,依法依规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建立团体标准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国家能源局确立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有关的全国、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作为第三方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强化能源领域团体标准管理:既要支持发展、培育壮大,又要强化监督、引导规范】
 
四、坚持积极稳妥,树立标准体系权威
 
(十)在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率先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稳妥推进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等传统领域标准体系优化,做好现行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机制与新型体系机制的衔接和过渡。【积极稳妥原则:新兴技术领域(增量)率先建设新型标准体系,传统领域(存量)稳妥推进】
 
(十一)能源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应以本领域标准体系为指导,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管理,标准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等工作原则上要以本领域的标准体系为依据。【树立标准体系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权威】
 
五、明确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十二)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推动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和维护。【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并明确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留白”的就是团体标准的范围】对能源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范围交叉等矛盾,涉及不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涉及不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的由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协调。【标准体系矛盾协调的主体责任】
 
(十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能源标准化人才培养、参与能源标准化工作,对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的建设提出意见建议。【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制定能源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标准体系的协调统一,做好团体标准与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衔接。【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亦应与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衔接】
 
六、强化动态维护,做好信息公开及服务
 
(十四)根据能源技术及行业发展情况,统筹继承与发展,在保持标准体系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原则上要每年对本领域标准体系表进行论证及修订,并发布修订情况,具备公开条件的应予以公开;每5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集中研究论证及修订,并作为新版本发布。【标准体系动态维护的要求: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每5年滚动“大修”】
 
(十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进能源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领域标准体系表相关信息在本领域标准化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并组织开展宣贯服务。【强化标准体系表相关信息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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