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9〕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 2020-04-29 15:00:4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含国家级、省级)在全省开放引领、产业集聚、制度创新、环境优化、服务提升等方面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我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突破口,努力把经济开发区打造成为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引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推动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基本原则。坚持优化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坚持深化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坚持扩大开放,实行内外并举;坚持科技引领,实施创新驱动;坚持绿色增长,倡导生态发展。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三)统筹科学布局。推进优化整合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级产业园区升级为省级经济开发区,2020年底前平均每个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数量达到1家,全省总数达到100家。各地区可将规划范围外的产业区域委托经济开发区进行管理,实行“一县一区、一区多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四)明确主线任务。进一步明确并加强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对外开放、经济发展等主线任务,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将其交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经济开发区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发展、投资促进及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五)健全管理体制。鼓励推行“管委会+公司”等市场化体制改革,市场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交由市场完成。支持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在经济开发区内开发运营特色区中园,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管理,切实保障发展建设资金需求,建立与地方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完善运行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和事权、财权、人权相匹配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能放皆放”原则,依法有序向经济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推行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率先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三、提升产业集聚和发展水平
(七)明确产业定位。强化规划引领,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加大产业集聚效应。国家、省、市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经济开发区,充分发挥国家、省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对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支持。对经济开发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八)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将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在地政府的考核之中,鼓励出台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将招商成果纳入个人考核激励,并及时兑现奖惩或合同规定。鼓励参加省政府和各部门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九)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走出去”在国内外重点地区开展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在境外设立招商代表处,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鼓励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保税区。加大力度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等功能性机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建立跨开发区产业项目利益分享机制。推广“飞地经济”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将本地区企业和项目向经济开发区内聚集,支持打造高标准、高质量产业转移对接平台。鼓励将产业不符或需要转移的项目推荐给省内其他地区,并通过协商,按比例分成。支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一)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率,全面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和“单一窗口”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大厅和信息便利化建设,提高在线审批比例。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鼓励各地区探索行政综合执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四、加快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十二)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支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设立打造公共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孵化器、创业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十三)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健全载体功能,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供给水平,加快从单一工业开发向多功能配套的综合开发转变,加快推进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信息共享的智慧园区和相关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在保证产业发展水平前提下,鼓励配套完善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十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按照“亩产论英雄”理念,探索节约集约用地奖惩管理机制,强化硬性约束。支持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设立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和土地整理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各市政府)
(十六)实现绿色循环发展。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管理,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成果清单清晰可见的经济开发区,可按实际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支持降低资源成本,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可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五、强化人才支撑
(十七)扩大用人自主权限。经地方党委授权,可以赋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层干部任免权,实行任免后备案。实行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方式聘用。管委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所在地级市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八)加强招才引智工作。支持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校企合作,对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经济开发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转制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经济开发区内就业或创业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工作。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办、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十九)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制度,绩效工资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薪酬标准参照所在地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绩效薪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地级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考核评定为一等的经济开发区,绩效薪酬总量控制在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的5倍以内;考核评定为二等的经济开发区,绩效薪酬总量控制在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的3倍以内;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经济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二十)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经济开发区推进组的统领作用,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审批、政策、统计、管理、服务、监督、考核于一体的“全周期”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二十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基础设施、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平台、营商环境优化等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二十二)保障发展空间。对经济开发区重要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应保尽保。支持符合条件、有发展需求的经济开发区适度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占补平衡指标,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保障经济开发区项目落地需要。建立年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机制,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二十三)科学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对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经济开发区进行奖励。实行动态化管理,对连续两年排名在后3位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予以摘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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