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2020-03-26 10:35:16
近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
《管理办法》要求,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
(二)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管理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管理办法》提出,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申请以及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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