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 〕228号)
2020-03-05 14:14:34
近日,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 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 〕228号)。
《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指按《国家科学 技术奖励条例》要求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 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奖种设 置、组织实施、奖励效果等开展的评价。
《暂行办法》规定,绩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方式开 展。年度评价是指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的绩效评价,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是指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和实施总体情况的系统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阶段性开展。 年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授奖、监督等年度 工作的组织实施的规范性、科学性,奖励工作专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有 效性,以及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综合评价指标主 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与我国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 安全需要的适应性,奖种设置、等级划分、数量设定、奖金标准的合理 性,评奖机制的科学性,提名与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提名方、评审专家、 评审对象、科技界、社会公众对奖励工作的满意度,奖励目标的实现程 度,以及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暂行办法》要求,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 结合,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专家咨询、调研座谈、案例和关键 指标分析等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 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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