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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

中宏国研 / 2020-03-05 13:57:50
近日,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 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作出相应规定。
 
财政部表示,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 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 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 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财政部要求,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 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 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 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 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 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下同),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 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 3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 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 6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不应低于 20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 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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