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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联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2-01 18:08:09
近日,人社部联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自 2020 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 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 动,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加大扩面工作实施力度,将尘肺病重点行业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通知》提出,自 2020 年开始,依据卫生健康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 库信息,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 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 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尘肺 病重点行业的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 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工作岗位等信息的更新情况。
 
《通知》提出,自 2020 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 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规〔2017〕13 号)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 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本地区的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 确定本地区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 施、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粉尘危害高发企业要依法承担起尘肺病预防 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尘肺病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各地 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职 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 业性尘肺病诊断。对已诊断且明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 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治疗,及时将符合工伤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 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尘肺病工 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持。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 险待遇定期调整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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