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 2019 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0-02-01 18:06:14
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 2019 年国家医保 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将 97 个谈判药品在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签 订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规范采购。
《通知》明确了三个方面主要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谈判药品挂网采购和支付工作。各省级医保部门要优化流程、加快进度,组织企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将 2019 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 号)规定的时限 将 97 个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组织医疗机构 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规范采购。各统筹地区医保 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加快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 统,制定结算管理办法,保证新版目录及时落地。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 水平,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时,要综合考虑新版目录药 品增减、结构调整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特点等因素,合理测算基金支付额 度,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二是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 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各定点医 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不得 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 品配备、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逐步建立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形成长效。
三是优化支付方式,做好待遇保障衔接。各地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周密组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药品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 际的支付方式。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 品,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通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探索单病种付费 等方式,减轻患者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长期处方政策,方便 患者使用。对于与本次谈判前医保目录内原有药品相比性价比更高、可完 全替代的药品,可采取措施鼓励替代使用。
最后,为保证上述措施的有效推进,《通知》还提出一是加强管理监 测,确保规范使用。各地要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完善谈判药 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同 步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谈判药品合理、规范使用。二是强化宣传培训,合 理引导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实施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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