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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制定《信用评级业管理暂 行办法》

2020-02-01 17:57:44
近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 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重 要讲话内容的重大举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就加强信用评级监管达 成广泛共识,监管规则和制度框架不断完善。
 
从我国情况看,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 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 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 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人民银行 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 验,立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明确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 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 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办法主要涵盖 4 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 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 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 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 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 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 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 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 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 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下一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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