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20-02-01 16:32:0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 法》。此次修改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 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修 改后的办法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 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 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 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 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 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五、删去第五条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 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 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 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络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 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 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 后,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 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 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 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 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 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十、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第一款相应地改 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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