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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基建背景下的充电桩相关政策及投建运营的法律问题

金杜研究院 / 2020-04-28 14:36:00

充电桩投资建设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三、充电桩投资建设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 充电桩的用地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拟建充电桩用地来源主要包括:1)各类建筑物停车场新建、改建和扩建时为充电桩的预留部分, 2)既有停车场的改造,和3)单独供地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场所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对于需要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可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全国各城市和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充电桩的用地和配建要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交通委等于2016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不同类型用地供应方式充电桩用地和建设的相关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供应条件;
 
对于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件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专项规划的比例要求;
 
对于既有停车场,应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的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
 
对于需要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亦或在单独供地上进行建设,都应当对充电桩用地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予以特别关注,例如,若已有停车场土地为划拨土地或政府出租土地,未经政府同意可否改变用途;若物业公司拟改建住宅配套停车场或拟将业主享有的共同场所用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经业主大会的同意等。
 
因此,在充电桩用地供应方面,投资者不仅应考虑充电桩用地选择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还应结合当地政府要求,从多个角度考虑充电桩用地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2. 充电桩的建设施工
 
充电桩的建设施工需要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文件的规定,充电桩的建设施工将因充电桩建设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报批流程,具体如下:
 
对于新建或改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桩的,城乡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会对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将对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亦会将充电桩等基础设施配件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对于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于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为鼓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施工,浙江等地对充电桩的建设施工报批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投资者可根据拟投资充电桩项目当地的政策,在保证充电桩施工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简化审批流程,进而达到加快施工建设流程的目的。
 
3. 充电桩的验收及备案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需根据各地要求进行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此外,部分城市和地区还要求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备案登记。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管发[2018]94号),对充电桩的备案登记及工程验收作出了详细规定:
 
就备案登记而言,北京市要求对于2018年4月1日后新建的停车场和按照计划应当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并确保真实准确。
 
就工程验收而言,北京市要求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停车场产权(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当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参与验收。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若为用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安装完成后需要提请小区物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和电源供应单位开展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在整个验收过程中,电源供应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充电桩的验收及备案是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道程序,关系着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营运,必须加以重视。
 
4. 充电桩的用电
 
电力的使用和供应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产的关键问题之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的安装方案需提交电网企业确认。不涉及电力增容的,一般可以直接组织生产建设。涉及电力增容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电网企业要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并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若为用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一般情况下用户需根据当地电网企业的要求准备报装材料,向电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经电网企业审核、上门勘测并安装电表后方可通知安装商上门安装自用充电桩。
 
尽管电网企业对供电的同意并非一项行政手续,但由于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特性,充电桩投资建设过程中应予特别关注。
 
5. 充电桩的保险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具体包括:
 
对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对于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充电桩使用环境较为复杂,在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均存在着充电设施自身损坏和因充电设施损害对周边建筑、车辆、人员造成损坏的风险。因此,为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购买相应的财产责任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保证充电桩建设质量的同时,为充电桩购买相应的保险,不仅能更好的满足政策要求,也能为充电桩的安全运营做足保障。
 
四、总结
 
充电桩被纳入“新基建”的核心板块之一,无疑给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与此同时,我国车多桩少的情况亦为充电桩的投资和建设带来机遇。充电桩建设需求大、建设途径广、政府扶持多,在充分掌握政策要求并合理把控合规风险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潜能巨大的投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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