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北京日报 / 2024-11-04 15:28:17
以扩大开放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加快构建的新形势,要坚持以高水平开放引领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推进数字贸易的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培育和增强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
一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快建立数字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的基础制度,完善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框架。探索实施数字贸易“负面清单”与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数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在保证数据流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扩大数据领域开放,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发展数字贸易营造更为便利的环境。
二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以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契机,推动数字贸易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同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实施更高水平开放措施,打造数字贸易开放新高地。探索建立“数字贸易港”,推动建立“数字自由贸易区”,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三是以科技创新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对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鼓励数字智能技术与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等众多行业深度融合,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专业服务、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新型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提高数字知识产权服务、软件、算法、算力等新型数字服务比重,提升数字贸易价值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持续扩大数字贸易合作“朋友圈”。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就电子支付、电信服务、ICT产品等议题达成共识。积极参与20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和区域组织国际规则制定。高水平履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电子商务规制,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推进已商签的数字贸易条款按照高标准规制进一步升级。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对话与合作,加快建设“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开展电子商务务实合作。
作者:王一鸣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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