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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数字技术”垄断行为

中国经济时报 / 2022-06-30 11:50:32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赵姗
 
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定》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再次重申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网络安全研究所所长刘权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适应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规定》第七条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这是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势下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举措,有助于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行为,更好探索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与执法。
 
“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下,安全港规则是指当达成特定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市场份额低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时,其达成或实施协议的行为将不适用《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这并非是安全港规则首次出现在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中,安全港规则实践在我国的反垄断法草案、汽车、知识产权保护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等早已涉及。相较于2019年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引入了安全港制度,明确提出‘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新增的安全港规则能全面覆盖不同行业的垄断协议,将给予执法机构更灵活的认定空间,弥补反垄断合规判定中的不确定性。”刘权说。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端对本报记者表示,《规定》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反垄断法》,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精神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新版《垄断法》对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且引入数字平台反垄断“专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从立法层面把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纳入常态化制度体系。《规定》也再次重申,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营造更加灵活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
 
刘权认为,《规定》的发布一是有助于数字经济领域健康发展。新增的垄断行为和安全港规则将优化传统行业依据市场份额或价格判定市场支配的方式,更加适用于当前数字经济面临的垄断监管和认定场景,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规性监管,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反垄断体系,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为市场营造更加灵活公平的竞争氛围。《规定》宽、严并济,在给予经营者和执法机构更多空间的同时提高了处罚金额上限,加强了对市场垄断行为打击力度及威慑态度,将推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以改善经营管理、节约成本,对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降低企业竞争成本、保障中小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还加重了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垄断成本,将有效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威慑力和执法力度,促进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高度重视垄断监管、营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提升至三百万元。”
 
陈端表示,《规定》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和安全港制度条款,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新版《反垄断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司法案例将对后续执法预期产生导向作用,从带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应对当下内外挑战的角度来看,稳定执法预期与发展预期,设定清晰的“红绿灯”与边界线,仍然是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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