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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 互联网平台呈现新型垄断特点

经济形势报告网 / 2021-09-01 18:06:45
互联网平台呈现新型垄断特点
 
数字经济的特点,使互联网平台能够通过网络效应、双边市场效应、用户锁定效应等,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地位形成,其过程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垄断地位形成,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大多具有成本递减与报酬递增的现象,因此传统的反垄断规则、手段和方法将面临诸多挑战。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底,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企业中有8家为数字平台企业,市值规模达到6.23万亿美元。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启动了一系列针对平台企业的调查与诉讼,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越发趋于严格。欧盟积极运用反垄断手段,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频频对跨国科技巨头开出天价罚单,微软、英特尔、谷歌、高通等企业先后成为处罚对象。2018年7月,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滥用其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市场支配地位,对其开出43.4亿欧元罚单。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推出《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提案,新设立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监管中扮演主要角色。
 
从我国的实践看,第一,时隔十多年修行《反垄断法》,重点关注平台经济垄断。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起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在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增加了一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是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将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业态纳入考量。对于经营者集中,《修订草案》列举了实施违法集中的具体情形,并将罚款上限从此前的50万元调整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第二,专门为平台经济制定反垄断指南。2021年2月7日,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二选一”,以及平台间盛行的“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进行规制。第三,对阿里等企业进行处罚,形成了威慑效应。今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阿里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垄断行为,同时罚款阿里巴巴在国内2019年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总计182.28亿元,要求阿里集团在之后的三年内,要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预计“十四五”时期,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会保持高压态势,这也预示着我国互联网平台在无约束下突飞猛进转入了规范和发展并重的阶段。
 
强化数字金融监管成为全球性问题。数字金融的发展在创新金融产品、再造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的同时,也改变了金融运行机理,带来了新的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数字化进入金融领域,使得金融产品名目繁多,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非数字化信息基础之上的,且为事后监管,新型数字金融产品很容易游离在传统监管或管理范围之外,这对政府部门监管手段的跟进与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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