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6-21 11:01:03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切实控制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我局研究决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实现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为总体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碳排放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增加碳排放相关内容。结合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开展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核算,依据碳排放管控目标开展评价,进行减污降碳环保措施分析并提出碳减排措施和建议,提出碳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
二、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同步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评价要求
(一)评价指标
包括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
(二)核算与分析
按照DB11/T1781、1782、1783、1784、1785、1786、1787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边界、排放源,确定排放因子及活动数据,核算碳排放量,进一步计算碳排放强度。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三)评价内容
1.碳排放量评价
优先以区级行政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评价基准,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所在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情况,分析对总量目标的影响。如建设项目所在产业园区有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的,还应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和影响情况。
2.碳排放强度评价
优先以区级行政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如无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以碳排放先进值作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如无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和先进值,可暂不予评价。
3.改扩建项目评价
分析净新增碳排放量对碳排放总量目标的影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配额度的影响情况;原则上,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拟建工程)碳排放强度应优于现有工程。
(四)环境保护措施
1.污染控制措施
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运行稳定性、达标排放可靠性、协同减碳效果、碳排放量等角度进行污染控制措施综合比选,拟选择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保障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接受。
2.碳减排措施
结合项目特征以及区域碳减排目标,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等方面说明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减排义务,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发挥减污降碳主体责任作用。
(二)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指导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2022年?月?日起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应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影响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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