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 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经济形势报告网 / 2022-03-09 10:34:39
碳市场作为碳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对行业和企业的制度性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增加了控排行业碳排放的政策约束和减碳成本,但更能够有效推动行业低碳转型升级、提高行业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经济绿色高效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相比,碳市场既能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又能够为减碳提供经济激励机制,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带动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投资。“十四五”时期,全国碳排放交易所或将会纳入更多行业与企业,强化与自愿减排量抵扣联动,建立完善的碳价机制,加速与地方碳市场的融合,催生更多绿色金融产品,以市场化、渐进化的方式,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的发展。
1.非电力的“两高”行业和企业将优先纳入交易体系
除电力之外的其他“两高”行业将逐步纳入交易体系。一方面,当前各国碳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存在巨大差异,很难找到适用所有体系的单一“正确”方法,但几乎所有体系均至少涵盖电力行业与工业部门,考虑到不同行业和排放源之间的巨大差异,行业排放的占比是决定行业是否被覆盖的决定因素。2022年全国碳市场将会以电力行业作为突破口,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来纳入其他行业。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国内民用航空等七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将被逐步加入到当前全国碳交易体系中。另一方面,仅以高碳排放企业为主体的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市场投机行为的发生,但也限制了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降低了市场有效性,很难实现以市场化手段引导减排的目的。因此,在完善交易制度的前提下,降低企业入市门槛并引入第三方投资者会是全面盘活碳交易市场的有效途径。
2.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日趋多元化
基于碳排放权衍生的金融产品将趋于多样化。当前阶段的碳市场仅涉及碳排放权配额的现货交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较为单一,限制了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2020年9月《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获批,指出在北京城市副中心探索设立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将对标国际领先的碳市场标准,发展资源减排交易、探索绿色资产跨境转让,并借鉴国际碳市场中碳期货、碳期权等成熟经验,开展新型碳金融工具。此外,2021年4月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是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同时碳排放权期货、电力期货也是未来重要的研究方向。在市场机制成熟的条件下,期货、远期、期权、掉期和抵消信用等碳金融衍生品将被逐渐完善和推出。“十四五”时期,随着我国碳市场法律框架和信用体系的完善,碳金融市场将快速发展,将逐步形成现货和期货同时覆盖、交易模式和交易品种不断丰富的局面。
3.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将初步形成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日益成熟,我国碳配额总量及免费碳配额比例将逐年下降,碳定价机制的完善将加速推进。根据欧盟委员会数据显示,在欧盟碳市场建设初期(2005—2007年),欧盟碳配额总量为20.58亿吨/年(CO2当量),均免费发放给企业;2008—2012年,碳配额总量下降至18.59亿吨/年(CO2当量),其中10%用于拍卖;2013年以后,拍卖比重逐步上升至57%,并且碳配额总量加速递减。碳配额总量的下降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主动减排,免费碳配额的下降则意味着企业在同样的碳排放量下需购买更多的碳配额来实现碳排放量达标。因此,“十四五”时期,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下,我国需制定更高的自愿减排贡献目标来推动碳市场的加速发展。首先,碳配额总量将逐渐过渡至配额减少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资源有偿使用”理念的深入树立推动渐进式拍卖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与抵扣机制加速完善。其次,随着配额的收紧以及“双控”政策的约束,碳价逐渐上涨也将成为长期趋势。最后,随着越来越多行业加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当前基准线法的配额分配方法并不适用于化工、造纸等细分产品较多的行业,以基准线法和历史排放法为主的综合分配方案将日趋完善,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将初步形成。
4.统一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将加快建立
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建立是碳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但从目前我国情况来看,首先,2015年我国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10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国家标准,但随着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加速替代以及创新技术的发展,以电力为代表的主要行业的核算方法和监测体系亟需升级。其次,目前每个细分行业的排放标准、核算边界、认证方法、减碳技术、产品碳足迹等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最后,对于不同地区发展程度不同的企业而言,一套行之有效且操作便捷的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制度、数据搜集以及整理的体系也亟待建立。因此,“十四五”时期,碳排放将成为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将加快建立,推动不同行业碳排放标准、核算和认证的统一。
5.全国和地方碳市场的制度协调性将不断加强
碳价统一是全国和地方碳市场协调的首要表现,但从目前现状来看,首先,自我国碳市场试点以来,政府配额松紧差异、投资机构是否允许进入、交易主体的覆范围、碳金融产品的发展速度以及企业对碳交易熟悉和重视程度的差异等使得各试点地区碳价格的波动率差异较大。其次,在市场覆盖方面,全国碳市场与试点市场的行业既有交叉又有较大差异,且交易主体碳排放规模差异大,不利于形成有效均衡价格。此外,各地方碳市场规则如何向全国碳市场规则统一、企业所持配额如何结转也将是地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制度性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国际碳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国家和地区间碳市场的衔接,可以在更广范围及经济领域内有效发现统一碳价,提高减排效率,降低减排成本。因此,“十四五”时期,地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在配额分配方法、交易制度、交易流程、碳价等方面的制度性协调力度将加大,以维护市场完整性、避免市场割裂,进而推动全国碳市场“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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