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碳市场发展面临四大挑战
申万宏源研究 / 2022-02-25 16:08:36
市场准入:参与主体以履约为驱动
履约机制是我国碳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是控排企业在碳配额总量要求下履行减 排责任的重要体现,我国试点和全国碳市场履约率均较高,但也反映出我国碳市场的 主要运行是以履约为目的,市场化运行通道尚未畅通。
一方面,碳市场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交易缺乏流动性,市场参与主体存在明 显的以履约为驱动的特征。从履约率来看,我国试点碳市场履约成效良好,上海、北 京、广东、天津、湖北等碳市场多个年度均实现 100%履约,福建碳市场 2017 年度 履约率达 100%,深圳碳市场履约率均在 99%以上。重庆碳市场履约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履约率暂未获知。与此同时,从全国碳市场运行表现来看,首个履约期履约率 为 99.5%,大部分企业均能按时履约。
从履约期来看,试点碳市场履约日集中在 6 月份,因此交易多集中在履约期附近,反映出试点碳市场存在明显的履约驱动现象,出现碳交易潮汐现象。以 2018 年 数据为例,碳交易试点在 5-7 月(即履约期附近月)的碳市场交易量均占全年交易量 的 40%以上。其中,除湖北和广东外,其他省市 5-7 月的交易量占比均超过 60%。 以履约为驱动的特征表现出我国碳市场活跃度不足的现状,控排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 主要以完成履约为目的,这也导致了试点碳市场普遍存在履约推迟的现象。例如, 2016 和 2017 年北京碳市场分别有 85 家和 22 家控排企业未在履约日前完成履约, 北京市发改委不得不发布责令限期完成履约的通知。随着试点市场的不断发展,履约 驱动现象有所缓解,近年来交易集中度有所降低,显示出控排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的 自主性逐渐提高。
另一方面,碳市场的活跃度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准入机制存在问题,覆盖行 业和参与的市场主体较为单一。从覆盖行业来看,试点碳市场主要以工业为主,全国 碳市场初期仅纳入电力行业,尚有占全国碳排放 60%的其他行业、企业暂未纳入全 国碳市场统一管理。在此情况下,为了活跃碳市场,不得不降低入场门槛。对于部分 企业来说,减排的边际成本过高导致其没有主动参与碳市场的意愿,因此参与碳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履约;从参与主体来看,试点碳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被 允许参与碳交易,但全国碳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控排履约企业,碳交易尚未对碳交易 公司、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开放。随着国家加大对金融系统支持绿色低 碳发展的力度,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等纷纷布局绿色金融领域。但当前中 国碳金融市场参与度还远远不够,专业化投资群体不发达,碳金融发展缺乏专业或长 期资金支持。
价格机制: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有待加强
当前碳市场碳价仅反映企业在短期内对配额的需求,并未反映碳市场的长期供需关系,碳价信号尚不能真正发挥对节能减排和低碳投资的引导作用。
一是控排企业的交易特征导致由供需决定的碳价无法反映出真正的减排成本。当前我国的碳市 场还是以强制性参与为主,市场交易以政府为主导,由于控排企业以履约为主要目 的参与碳市场,因此会出现以履约期碳成交量起伏较大,非履约期碳成交量均偏小 的潮汐现象。市场调节作用较弱,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控排企业也就无法了 解碳配额的真正价值,导致交易意愿不强,市场流动性不足,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配额总量设定未能体现配额的稀缺性,导致碳价偏低。如果碳排放配额总量的 设定较为宽松,并且履约主体通过初始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数量超过了其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需求,则会造成配额过度分配,进而导致配额价格低迷甚至零交易。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 (RGGI) 在碳市场初建阶段曾因 为配额过度分配导致配额价格几乎跌至零。从配额总量设置来看,我国的碳配额总量设置较为宽松,企业不需要通过“配额交易”等二级市场行为来完成履约,因此 也无法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三是碳价的差异性使得跨区域交易存在困难。 从国内市场来看,试点碳市场的碳价存在一定差异,如北京碳市场碳价最高,而其 他试点市场碳价过低,均未能真实地反映控排单位减排的成本与收益;从国际市场 来看,以 2021 年 6月全国碳市场开市价格 48 元/吨来计算,未达到欧盟碳价格 的一半,相比国际市场碳价,中国碳价运行处于低位。从国际碳市场发展经验来看, 国家和地区间碳市场的衔接,可以在更广范围及经济领域内有效发现统一碳价,提 高减排效率,降低减排成本。 碳市场融合不仅要统一全国碳市场,更需要融入国际 碳市场,在此情况下,碳价的差异将会对碳市场融合形成一定的阻碍。
产品体系: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不足
碳市场面临着自然、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多种不确定性风险,将显著影响投资者 的积极性,而期货和期权等碳金融产品可一定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对活跃碳市场进 而发挥碳市场在节能减排、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推广不足制约碳市场的规模化发展。目前我国碳交易方式主 要为现货交易,尚未构建期权或者期货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碳交易的活 跃程度;从市场产品来看,主要产品为碳排放权现货,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尚显不足。从狭义的碳金融市场定义出发,碳金融市场产品包括碳排放权,以及围绕碳排放权引申出的碳股票、碳债券等基础碳金融产品和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 生品。广义的碳金融市场产品在此基础上还包括了一切涉及公众低碳日常、企业低碳 项目投融资等的零售类、资产管理类、投资类和保险类金融产品。
从试点地区来看, 围绕碳排放权这一交易标的开展了碳金融衍生产品和涉碳融资工具的探索性尝试,陆续涌现出碳债券、碳基金、配额回购融资、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碳结构性存款、碳 汇保险等碳金融产品,但产品发行数量少,金额也较小,属于零星试点状态,大多属 于示范性质,目前尚未成为常态,规模化交易尚不多见;从全国碳市场来看,碳金融 产品尚未开发。总体来看,中国的碳金融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碳金融产品存在 种类和创新度不足、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创新产品的复制性不强和区域发展不平衡 等问题。碳金融产品的种类较少也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有效介入开展规模化交易,严重 影响了试点碳市场的活跃度,市场流动性明显不足。
监管约束:行业标准尚未明确,信息披露存在困境
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需要明确的行业标准、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以及具有约束 力的惩罚机制作为支撑。当前我国碳市场的在标准建立、核查体系、信息披露以及 惩罚力度等方面都存在进步的空间。
一是碳排放监测技术相对过时,在排放量核查、计量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行业标 准,与国际接轨程度不够。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仍以《1996 年 IPCC 国家 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主,监管部门虽然发布了核算指南等技术文件,但并未提出 统一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规范要求,企业只能依托现行传统的数据收集体系 开展工作,缺乏技术指南和标准的有效支撑。然而,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 员会在 2006 年和 2019 年先后通过了《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9 修订版)》。相关指南已成为 世界各国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的最新方法和规则。2019 年版指南首次完整提出基于 大气浓度反演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做法,并逐渐成为全球和区域尺度下检验和校准温 室气体排放结果的重要手段。
二是碳市场核查机构体系尚未完善,交易中介和服务机构法律授权不明。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可能导致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受损以及寻租行为的产生。在政府指 定核查机构的情况下,监管合一,很难保证政府对核查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不免 导致第三方核查机构缺乏监督的问题,难以保证核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另一方面,碳市场本质上是市场运作机制,政府不应当对核查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 应通过市场的规律来支配核查的进行才能有效提升市场的效率。
三是当前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主管 部门对碳市场的有效把控和企业在碳市场的活跃程度,都依赖碳市场对关键信息的 及时、有效披露。我国碳市场的建设进程中,碳市场的成交情况能够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和当地的政府网站上获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了披 露,但是一些关键信息,例如配额总量和具体的分配情况等并未完全公开。信息的 披露不足,致使碳市场的建设不能公开、透明,使监管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和 公众都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因得不到有效的信息进而放弃交易,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市场的发展前景。
四是监管部门对于未履行控排义务的企业惩罚力度偏低,企业主体责任难以落 实。当前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惩罚力度较低导致大多数企业尚未建 立内部质量控制及监管体系,数据质量主要通过外部核查的方式提供质量保证,导 致企业对自身碳排放情况认识不够,严重影响其设定和实现减排目标。例如内蒙古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 是全国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涉事企业篡改、虚报碳排放报告的行为,也反映 出一些企业对碳排放相关形势认识不够,对相关政策制度理解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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