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改革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九条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通知》提出,中央企业所属的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双百企业”(简称商业一类“双百企业”),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批;对于中央企业所属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
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双百企业”(简称商业二类“双百企业”),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报国资委批准;地方“双百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与批准程序按照各地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一企一策”确定对“双百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建立差异化、科学化、精准化的管控模式和运营机制,充分落实“双百企业”董事会对企业中长期发展的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权、职工工资分配权等权利,充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通知》提出,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双百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支持鼓励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对商业一类“双百企业”,或者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二类“双百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
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双百企业”,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对于中长期激励问题,《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好各种正向激励
政策和工具,坚持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坚持结合实际、能用尽用,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正向激励体系。“双百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
政策,不受试点名额限制。实施各种形式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结合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合理设置授予业绩条件和有挑战性的行权(解锁)业绩条件。非上市“双百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借鉴国内外成熟有效的中长期激励实践经验,在本企业大胆探索创新,实施不同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类“双百企业”的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或地方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并要求有关“双百企业”应当在相关持股方案中明确关于加强对实施、运营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坚决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通知》最后提出,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精神,主动探索、锐意创新。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对“双百企业”改革创新过程中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同时,鼓励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建立健全符合本企业、本地区特点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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