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应对国内外复杂
经济形势下的重要选择。2019 年7 月 20 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新的十一条金融开放措施(以下简称“11 条”),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8 年 4 月博鳌论坛讲话的进一步落实,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又迈出重要一步。在中美贸易摩擦前景未定以及国际
经济形势愈发复杂的背景之下,加快金融开放是我国通过开放提升金融竞争力的主动之举,也是促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及时之举,这为全球分享中国
经济增长的红利提供了新机遇,也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增加了新动力。
一、主要内容与特点
本次宣布的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内容有 11 条,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境外金融机构可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方式经营理财业务、养老金子业务、货币经纪公司等。第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外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债券业务承销等方面的经营范围将进一步放宽。第三,股权比例放宽。外资股在人身险、保险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或进一步放宽。第四,经营年限进一步放松,提出取消人身险外资股占比限制由原定 2021 年提前到 2020 年等(表 1)。
总的来看,“11 条”的核心是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和持股比例等限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外资机构在华经营的空间,提升其经营便利度。
二、对我国银行业及金融市场的主要影响
(一)对银行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理财子公司主要是由商业银行独资设立。外资银行在境内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对较低且增长速度缓慢(图 1)。在 2015 年到 2017 年全行业理财余额翻倍的情况下,2017 年末外资银行理财余额为 3700 多亿,同比减少了 10%,市场占有率仅为 1.25%。这主要是由于外资银行代客理财仍然存在额度限制(花旗银行与汇丰银行分别为 34 亿美元),且需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流程较为繁琐。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11 条”提出,“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这意味着外资金融机构未来可直接设立理财子公司,既可以参股,也可以控股。考虑到境外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允许其投资入股理财公司,不仅有利于促使理财子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扩大资金来源,也有利于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决策经验与国内商业银行的渠道和客户基础结合起来,帮助境内理财公司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长期来看,还有利于丰富形成多元化、错位竞争的资管体系,促进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走向成熟。
本文只刊登了部分内容,若需本报告pdf文件 请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