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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融混业 银行抢券商“饭碗”?

中国经济时报 / 2020-07-07 14:48:29
编者按 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了金融业“朋友圈”热议。有媒体援引权威人士消息称,中国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更是提及了“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面对市场讨论不断升温,虽然相关部门的回应并没有明确答案,但仍引发市场热议。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将给商业银行和券商带来哪些影响,是否会引发券商并购潮,一旦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和风险防范问题又该如何应对?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业内多位专家,敬请垂注。
 
聚焦金融混业  银行抢券商“饭碗”?
 
银行抢券商“饭碗”?金融混业经营猜想又起 
 
本报记者 王小霞
 
近日,监管部门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消息备受关注,虽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随后回应表示,一切仍在讨论中,但仍引发市场诸多猜想。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将给商业银行和券商带来哪些影响,是否会引发券商并购潮,一旦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和风险防范问题又该如何应对?
 
多重影响
 
“从证监会的回应可以看出,‘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是‘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其更深远的目标在于‘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华西证券非银金融组组长罗惠洲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混业经营并非制度创新的核心,如果试点,其重心将在投行业务方面。
 
有分析认为,向商业银行颁发券商牌照,传递出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综合经营改革的信号。但是,这也将给商业银行和券商带来诸多影响。
 
罗惠洲表示,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银行资金和利润体量与券商相差较大,证券业务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增量影响有限。但获得券商牌照业务可以给银行赋能,使其为企业客户提供更为多元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客户黏性也可以增强。丰富的企业客户资源叠加投行业务资格,将开启商业银行直接融资业务的新纪元。此外,商业银行的渠道也决定了在项目承销方面的绝对优势,银行掌握的信贷、征信数据也将为股权融资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兰日旭告诉本报记者,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会促进银行业务的混业化经营,增强银行实力。在业务上,应该主要以债券业务领域为主,与一直占据主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迎合,在证券业务方面暂时应该不会有太多涉足。
 
“短期来看,商业银行试点证券业务对现有券商的冲击不大。”从券商角度来看,罗惠洲认为,如果仅是投行业务试点,证券行业整体压力也会较小。但长期来看,混业经营将重塑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整合资源能力强的龙头券商将“强者恒强”,而同质化竞争的中小券商将被迫转型或深耕属地区域。研究实力、定价能力、机制体系将成为券商的核心竞争力。中小券商则需要寻找特色化业务突围,或者在自身优势地区业务下沉。
 
兰日旭也认为,商业银行试点证券业务对大券商影响不大,但中小券商可能会重新洗牌。
 
“事实上,混业经营还有望给资本市场带来增量资金,进而对整个证券行业带来业务体量的上升。”罗惠洲认为,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范围、权益投资比例上限有望随试点而放松。另一方面,深度“混业经营”乃至双向“混业经营”有望为券商进入银行业以及资本金充足带来想象空间。
 
路径选择
 
关于允许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原因,市场大多认为是为了打造航母级券商。
 
自2020年4月1日起,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当前,外资券商正在加速进入我国的证券行业,面对来势汹汹的国际顶尖券商,尽快打造出航母级头部券商,才能承载中国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有媒体援引权威人士消息称,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
 
而对于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的途径,分析人士持不同看法。
 
兰日旭告诉记者,首先,试点推进的具体路径风险最小的是银行进一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这在监管上与去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致。其次,直接给符合条件的银行发放牌照,把已经混业化经营的事实合理化。再次,通过并购活动,实现银行混业化经营。
 
“试点推进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试点业务牌照可能由投行业务作为切入点。”罗惠洲表示,银行将设立投行子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发行企业债、公司债、IPO等直接融资服务。参考2016年以来,国有大行分别以100亿元的注册资本设立债转股子公司直接切入AMC领域,接下来,试点的证券业务可能推广至自营投资,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权益投资范围、渠道、上限比例也有望得到放开。
 
罗惠洲认为,银行通过并购券商来获得业务牌照的可行性较低,因为很多券商的控股股东为地方国资委或国企,本身出售牌照意愿有限,而兼并规模过小的民营券商又将面临不必要的整合风险。
 
监管难题
 
有分析认为,如果本次证监会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消息正式落地,则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进入混业经营的新阶段。
 
“一旦混业经营,将对当下的分业监管提出挑战,尤其是关联交易和风险传递。”一位银行业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罗惠洲表示,混业经营的各个业务板块之间存在风险传播的可能,如证券子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金融集团动用银行子公司的资金来救济,结果使银行子公司与证券子公司共同陷人危机;集团成员在经营和财务决策方面由于受到来自集团和其他成员的过多限制,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决策;金融集团内、外部信息的不完全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存疑;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和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缺乏规范的市场性原则与约束等。
 
如何应对分业监管和风险防范问题?
 
“金融混业需要在效率和风险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在监管体制上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罗惠洲表示,避免风险传递尤为重要。商业银行肩负着大量的储户资金,而这部分资金的风险偏好极低,因此有必要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有效的防火墙。比如,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其他子公司的资金、业务等的比例限制,或者各子公司要有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
 
此外,还应建立关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同时,应尽快出台检查、监督金融集团内外部交易的条例。
 
兰日旭则认为,一旦给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在制度上或需要中央层面的机构来进行有效协调,否则可能就会出现灰色监管地带,与中央强调的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主基调相背离,增加金融风险。“在混业化经营前,试点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推进监管机构的协调建设,随后在适当的时机可以推进‘大央行’格局建设。”
 
“在法律层面上,中央政府自1997年以来就特别注重金融的顶层设计。”兰日旭分析说,党的十九大以来,明显从两个方面加快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加快“大央行”格局的构建,促进一行二会的沟通协商机制建设,破解分业监管难题。另一方面,在宏观审慎监管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微观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化解显现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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