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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新境

学习时报 / 2024-06-26 15:48:58

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路径之“新”

 
近一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在传统治理手段的基础上,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策略进行了积极创新。
 
首先,从硬性监管逐步过渡至包容审慎,不同于命令型控制型的硬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旨在追求效率与安全的动态平衡,要求治理主体给予数字经济新业态必要的发展时间与试错空间,并根据公共风险大小进行适时适度干预。在我国,这一趋势尤为明显。我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旨在激发创新活力与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平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同样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创新的同时构建监管体系。英国不希望繁重的合规义务打击企业的创新意愿,没有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立法,而主要通过发布指南等非监管措施为企业提供指导,主张建立“支持创新”“合比例”的监管框架,以期为投资者、企业和公众提供信心。除此之外,英国还采用了创新性政策工具“监管沙盒”来最大限度降低监管对创新的阻碍,通过划定适用范围、明确豁免规则、限定适用时间等措施使企业无需担心创新与监管规则发生矛盾时可能遭遇的监管障碍或承担不必要的监管负担。
 
其次,治理策略从分散治理向整体治理转变。整体性治理旨在解决治理碎片化和分散化造成的复杂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主张用整合、协同和网络化的理念回应,以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本质为模型治理,需要依据模型类别和产业结构构建分层级的治理体系。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例,该法案采取了基于风险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以系统为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包括了四个风险级别: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极低风险,每个风险级别都有相应的应用场景和监管措施,同时法案允许监管机构不断将新的应用领域纳入现有的风险级别,兼具了确定性与灵活性。另一方面,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全球社会生活中的渗透,参与治理的主体更为多元,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比如,针对技术霸权和发展失衡问题,《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提到,面向他国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应尊重他国主权,严格遵守他国法律;《布莱切利宣言》指出,应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发挥人工智能的有利作用,支持可持续增长和缩小发展差距。
 
作者:陆欣宇 宫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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