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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创新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光明日报 / 2024-05-28 17:46:42
【观察与思考】
针对我国金融系统未来的改革和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2024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强国理应具备“强大的金融监管”,强调必须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系统不断改革创新,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近年来,我国数字金融等领域的创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但伴随金融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会不断出现,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加以约束。可以说,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在与金融创新的不断互动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金融创新的演进客观上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也会促进金融创新,并使得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创新能够促进社会公平
 
一般来说,金融创新是指将金融体系内各种要素重新优化组合并进行创造性变革的行为。金融创新的动机既包括金融服务提供者追求微观利益,也包括金融当局尝试提高整个金融业的宏观效益。狭义的金融创新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为提高微观利益而采取的创新行为,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出新业务、新产品,二是对原有业务进行改进和革新,使其更加趋于完善。大多数时候,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金融创新提高自身运营效率,进而帮助金融系统完善资源配置等功能,使得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社会公平。比如近十余年来,中国金融系统积极拥抱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入融合,使得金融服务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触达乡村、偏远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这些从事金融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既获得了更多盈利空间,也让更多人群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许多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创新性地为不同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这种创新大多数时候对金融消费者是有益的,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价格歧视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应有足够前瞻性,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数据算法的公平性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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