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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各期货交易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期货市场的应用场景

2023-02-27 16:49:30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2022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关情况显示,去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19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79件,证监会坚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开放、防控重大风险、统筹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政治引领,加强统筹谋划,有效凝聚推进工作、改进问题的共识与合力,高质量完成了办理工作。同时,证监会官网也披露了去年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相关建议的答复,着力推动解决一批各方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实际行动和更多实效回应代表委员关切。
 
  记者注意到,在证监会答复内容中,除严厉打击利用天干地支、阴阳五行风水学说预测股市等违规行为、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等股市热点话题外,也不乏一些涉及期货市场发展的回复,主要包括继续指导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支持各期货交易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期货市场的应用场景、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等。
 
  其中,对于《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中字头国家级煤炭交易中心品牌优势 大力发展平台经济 提高山西省煤炭主产地定价权和话语权的建议》中提出的“支持交易中心与郑商所、大商所等商品交易所合作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在平抑市场波动上发挥作用”,证监会答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1〕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厅字〔2019〕40号),均提出支持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
 
  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推动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服务山西能源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一是支持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探索合作。2020年,郑商所、大商所与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积极沟通联系,采取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探索期现结合可行方案。二是优化煤炭期货品种交割制度,服务山西煤炭产业。指导郑商所优化动力煤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增加对山西煤炭的覆盖面;指导大商所完善焦煤焦炭期货交割体系,提升山西地区产业企业参与便利性。三是基于煤炭期货业务探索延伸服务,吸引山西企业参与。大商所在综合服务平台新上线焦煤焦炭品种的基差交易等业务模块,太原钢铁等多家山西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基差贸易改善现货经营。四是加强山西地区市场培育。2021年,相关期货交易所开展产业培训活动,为山焦物流等17家山西煤焦龙头企业提供“一对一”定制化服务,培训企业管理人员300余人。同时,相关期货交易所依托期货公司和第三方机构面向山西煤焦产业企业累计开展19场培训及调研活动,培训企业人员800余人。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指导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加强与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山西煤炭产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针对《关于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应用的提案》,证监会答复称,近年来,证监会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资本市场领域应用,鼓励各期货交易所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支持各期货交易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期货市场的应用场景,提升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就上述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应用试点”,证监会表示,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上期所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登记系统青岛联盟链和浙江联盟链中深度应用,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下一步拟继续丰富青岛和浙江项目品种以及联盟链合作范围,开展上海项目建设,从保税品种拓展到完税品种,同时引入物联网配套技术,努力搭建“北有青岛、南有舟山、中有上海”仓单登记雏形,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打造“国家级”基础设施。
 
  对于“培育生态体系,支撑区块链技术推广应用”,证监会答复称,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应用,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度高、投入期长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系统工程。各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建立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客户的生态体系,支撑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推广应用。例如,郑商所持续开展可信仓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实现仓单增信,形成可信仓单,加强交割仓库管理,保障期货市场仓单货权安全,发挥仓单的担保融资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大商所联合交通银行、中粮贸易辽宁有限公司,共同搭建仓单质押融资联盟链平台,并顺利落地非标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支持各期货交易所在开展区块链应用中,融入更多参与方,如生产、运输、质检、海关、司法等相关角色,形成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发挥区块链可信信息共享的效果。
 
  此外,针对《关于支持国有金融机构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建议》,证监会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境内投资者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GDR,本质属于跨境投资行为,应符合跨境投资或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例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或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等渠道依规参与认购GDR。证监会也一直鼓励具备跨境自营业务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GDR。以目前在英国、瑞士发行GDR的13家境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22年10月底,累计募集资金总额约90亿美元,其中就包括中资国有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者参与认购。
 
  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证监会表示,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围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政治性和人民性为方向,扎实做好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努力办出更多共识、更大成效,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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