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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对央行DCEP谈几点看法

中国经济网 / 2020-04-23 09:42:07

关于DCEP如何实现有限匿名

 
 
三、关于DCEP如何实现有限匿名
 
货币从自然物质货币,发展到规制化金属货币,进一步发展到金属本位制下的纸币,再发展到纯粹的国家信用货币;从具有物理载体的有形货币(现金),发展到电子化的数字货币(存款、电子钱包等),其不断发展演变的主要动力,就是要不断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严密合规监控。其中,由于现金存在印制和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合规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随着信息科技发展与合规要求的提高,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动货币的数字化(去现金化),资金收付更多的通过清算机构进行转账清算(而非现金清算)方式进行。这样,在货币总量中,现金的比重不断降低,现在基本上都降低到5%以下,中国已经降低到4%以内了。
 
但高度的去现金化,又让很多人感觉每一笔货币收付都会有清算机构的记录可查,个人隐私受到很大影响,容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人认为需要在货币设计上寻求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平衡。
 
基于此,央行在DCEP设计上,采取有限匿名的原则。可能的做法是:数字货币收付信息在运营机构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涉及钱包户名和收付金额,但在央行是完整的、真实的。
 
这也就意味着运营机构的DCEP钱包只能是“影子账户”,只是连接央行和DCEP所有人的通道,只能办理DCEP钱包的充值和使用扣减、收款入账、存款转回等,不能知道其使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交易对手和交易本身的信息。DCEP所有人在央行的账户才是“真实账户”,只要央行才能索取账户所有人完整的实名信息和交易信息,并用于反洗钱等货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这样,发生DCEP收付时,相关信息需要同时发送收付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和央行,付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据以扣减钱包余额,并增加对央行的应付款项;收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则据以增加钱包余额,并增加对央行的应收款项;运营机构可每日汇总与央行进行DCEP的核对清算,央行相应调整对运营机构的DCEP往来款项和DCEP所有人相关账户的记录。
 
由此,运营机构只能通过本机构DCEP钱包收付掌握钱包数额的变化,而不能知道交易对手的情况,只有央行才能掌握所有交易的完整情况。
 
这样,央行就会打破传统上不对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办理具体业务的约束,这可能需要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
 
需要强调的是,央行DCEP账户以及运营机构DCEP钱包,作为现金账户,只能办理收付,不能办理借贷、透支,也不能计付利息,因此,DCEP不应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
 
同时要指出的是,有关“DCEP是央行发行的,是央行的负债,其信用比银行存款货币、支付机构的钱包货币都高”的说法也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在金属本位制下,纸币确实是发行人出具的、可以随时无条件向发行人兑换金属货币的债务证明,所以说货币是发行人(央行)的负债是没问题的。但在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是通过购买储备物或投放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投放的,对货币投放机构而言,货币不再是其负债,因为投放机构不再承诺人们可以拿着其发行的货币向其兑换任何东西,根本不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属性。银行发放贷款等投放货币,本身更是银行的债权而非负债。
 
实际上,信用货币是以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律可以保护的可交易财富作为价值支撑,并以主权和法律保护其流通使用的货币,所以也被叫做“主权货币”或“法定货币”。信用货币的“信用”,指的是国家整体信用,而不再是央行或财政(政府)本身的信用。把货币说成是央行的负债,或者是以国家税收作为保障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
 
有人将央行发行的货币(现金)叫做“央行货币”,把银行贷款转化的存款叫做“银行货币”,把支付机构电子钱包中的钱叫做“钱包货币”等,实际上这些叫法同样不够准确。现金、存款、钱包等,都是货币的表现形态,而不是货币本身,从货币角度,都是统一的法定货币。只是货币存放在央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后,才构成央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的负债,从负债角度看,才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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