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 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2023-07-01 10:39:26
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王信介绍,在《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金融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除特定新金融服务以外,允许内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保障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
二是压缩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表现在试点地区收到境外金融机构等提交的开展金融服务申请后,原则上要在120天内作出决定。
三是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更好满足个人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金融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是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因跨境投资产生的资本出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等,在满足真实合规的前提下,银行应及时办理资金的汇入和汇出。
王信表示,《若干措施》提出的这些试点举措,有助于为中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提升了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也丰富了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将有助于我国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避免碎片化、零散化开放,更好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若干措施》金融相关举措的落实落地。”王信表示,一是稳妥推进新金融服务试点。根据职责,积极审慎地受理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的有关申请。二是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并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三是按照“稳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对于前置主管部门允许的金融服务交易,人民银行将从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角度予以配合。四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持续监测风险,必要时,对试点举措进行及时优化调整,确保试点措施稳妥有序推进。
本报记者 刘 萌
特别提示:凡注明“来源”或“转自”的内容均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的观点和立场。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187884295进行反馈。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本站或将追究责任;
最新新闻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