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为跨境电商带来了哪些机遇?
金杜研究院 / 2021-04-23 14:26:36
概述:
中国与其他14个亚太国家签署了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该协定覆盖了经济体量和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的区域,其正式签署标志着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成功起航,也为深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地缘经济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其中,“电子商务”一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1]本文将主要根据RCEP促进缔约方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从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消费者三大主体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将为跨境电商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和机遇。
一、RCEP电子商务章概述
RCEP的“电子商务”章开宗明义的提出了“促进电子商务广泛使用”、“创造使用电子商务良好环境”和“加强缔约方之间合作”的三项目标。具体来看,该章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主要包括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同时,该章涵盖了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内容。更重要的是,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除“原则与目标”外,该章的实质性措施集中于“贸易便利化”、“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三节内容,主要亮点梳理如下:
(一) 贸易便利化
无纸化贸易:RCEP提出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应当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电子版本文件的接受度。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缔约方应当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缔约方不得仅以及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商企业在使用电子签名时需提前考察缔约方的国内法是否对于电子签名另有规定,以免使用的电子签名效力不被认可。例如,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即不适用电子签名:(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2]
(二) 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线上消费者保护:缔约方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对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发布对线上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及企业如何遵守法律要求。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缔约方还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保证线上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合作以保护从其他缔约方转移来的个人信息。
该条款鼓励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比如支付宝隐私政策中承诺的如何存储和保护用户信息、如何使用信息,以及用户如何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信息等。[3]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所谓“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Unsolicite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是指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缔约方应当要求此类信息的提供者获得接收人的同意或将此类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提供向此类信息提供者的追索权。
国内监管框架:要求缔约方设立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并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影响。
海关关税:缔约方应当维持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但并不阻止缔约方依照本协定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
网络安全:要求缔约方认识到计算机安全事件主管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并开展网络安全相关合作。
(三)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计算设施位置:虽然各缔约方可能对计算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有各自的措施以寻求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但缔约方原则上不得以要求相对方将其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商业行为的条件。
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缔约方对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也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但原则上应允许电子商务电子信息自由跨境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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