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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巨灾风险治理如何进化?

财经杂志 / 2020-03-22 21:14:16

疫情之下应构建多层次巨灾保险机制

 
 
疫情之下应构建多层次巨灾保险机制
 
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市场在筹集、管理和分配重建资金方面的制度优势。不过,在新型举国体制下,巨灾保险制度也要在新逻辑下,重构治理的组织体系。
 
重构的基本逻辑在于,要明确巨灾风险治理的公共属性和巨灾保险制度的有限性特征,可以通过社会合作机制,发挥保险市场的效率优势,建立一种社会化的基于长期积累的逐步分摊和承接机制,以降低政府和财政在灾后重建资金方面的压力。
 
建设新型巨灾保险制度,既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突出“放管有度”,引导和鼓励市场和社会参与管理,又不能简单地放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又要确保结构科学和制度有效;既要强调效率,又要兼顾安全和公平;既要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又要确保制度尽快落地,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就具体模式而言,可以采用“创新机制,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纵横结合”,在事前风险防范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尽可能地引入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参与治理体系建设,尤其是通过巨灾保险,构建事后重建资金的共同积累机制。
 
首先,巨灾保险制度要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机制平台,即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及其理事会。这个平台既有资金账户的概念,更有统筹、指导和协调的职能。
 
在制度建设的初期,由于涉及大量基础性和协调性工作,特别是相关立法等,因此,平台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确保权威性和统筹效率,待制度基本成熟,尤其是基金积累达到一定规模后,便可以逐步淡化行政色彩,过渡为具有PPP性质的“共保体”组织。
 
全国巨灾保险基金理事会可以依托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采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模式,采用“统分结合”的模式,即按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分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同时,在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基金下,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基金,如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和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在“全国基金”的框架下,实现各分类基金和各子基金之间的统筹与调剂,实现基金效用的最大化。
 
按照中国财政资源管理的逻辑、各地巨灾风险暴露的情况差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建立“两级管理”模式,即建立全国和各省两级基金,既兼顾各省的巨灾风险和财政能力差异,又确保巨灾风险基金分配的相对公平。
 
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对省级巨灾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进行支持,这种“再保险”既是保险技术的概念,也可以赋予其转移支付的功能。
 
在全国巨灾保险基金下,可以设立巨灾保险共保体,作为管理、协调和交互的平台,同时作为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和省级巨灾保险基金的实施主体,将相关政策和巨灾基金转化为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实施的市场资源,以确保制度的落地。
 
另一方面,巨灾保险共保体还扮演经营管理巨灾保险业务的行业自治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开发产品,精算定价,费用政策,统一协调和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和资本市场。
 
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巨灾保险共保体可以作为全国巨灾保险基金理事会的一个内设机构,待制度成熟之后,逐步将其剥离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业自治组织。
 
巨灾保险共保体也可以采用依托“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和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模式,在前期“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践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增加功能。
 
巨灾保险制度涉及大量公共利益的调整,需要加快推进《巨灾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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