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巨灾风险治理如何进化?
财经杂志 / 2020-03-22 21:14:16
巨灾风险治理先做“减法”
巨灾风险治理先做“减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在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中,应发挥好“新型举国体制”的作用。因此,巨灾风险治理亦需思考如何构建新体制下的巨灾风险治理模式。
巨灾风险治理的进化逻辑在于创新,“新型”的关键是政府在巨灾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和作为要“新”,不再让政府“大包大揽”,而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整合和调动市场和社会资源,重构巨灾风险治理体制,重新配置全社会的巨灾风险治理责任。
概括来说,用“社会”解决治理资源的利用范围和可持续问题,用“市场”解决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最终实现更大程度地“藏救灾能力于市场,藏重建能力于民(社会)”的目标。
如果只是简单地采用市场机制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往往容易陷入“治理逻辑”和“偿付能力”的双重困境。
因此,构建中国的新型巨灾风险治理模式,核心诉求是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地制度性剥离政府职责,转移行政成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发挥风险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减少对社会和政府的依赖,降低社会风险暴露水平,提高社会风险管理的总效率。
剥离政府职责的逻辑是做“减法”,前提是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巨灾风险的特征决定了任何一个市场制度,均不可能提供彻底的解决方案。因此,巨灾保险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职责和剥离,政府乃至社会始终要扮演“兜底”的角色,逐渐实现从“全部责任”到“部分责任”,再到“兜底责任”的进步。
二是新型巨灾风险治理模式的重要目的是利用巨灾保险平台,改变“单一模式”,通过市场机制和激励手段,特别是税收优惠手段,强化企业和居民的风险主体意识,共同参与到巨灾风险的资金准备,实现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摊的社会合作机制。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能力问题的本质是偿付能力问题,即如何做到保得起、赔得起,如何确保巨灾保险制度不至于破产的问题。
偿付能力管理是各国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也是一大难题。因为,巨灾风险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难以用传统精算、定价和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制度建设中往往容易陷入一种矛盾,一方面认识到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觉得既然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彻底转移风险,便质疑制度建设的科学性。
巨灾保险制度尤其是在建设的初期,肯定不能解决巨灾风险治理,尤其是资金保障的全部问题。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资金的不断积累,制度的能力将不断提升,与政府的巨灾风险治理能力形成一种“逐步接替”的效果。
在“减法”逻辑下,可以将巨灾风险损失进一步区分为“一般巨灾损失”和“特别巨灾损失”,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循序渐进地接替财政的“一般巨灾损失”负担,而“特别巨灾损失”则需要作为政府和财政的“自留风险”。
这部分损失风险处理,一方面是巨灾保险制度面临“失灵”问题,解决不了可能使制度建设陷入“死循环”,另一方面可能面临转移成本过高,通过政府扮演“最终再保人”的角色,对于特殊巨灾风险损失采用“自留风险”的方式,则相对社会效率最优。
同时,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可以通过立法,建立“回调机制”,解决巨灾保险的“击穿风险”,确保政府“自留风险”的相对有限与可控。
因此,要坚持政府主导不主办,引导不经办,鼓励不包办,放手不撒手的原则,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确保风险治理方案的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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