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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改革的国际比较、我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中国银行研究院 / 2020-01-14 10:59:40

我国 LPR 改革的主要特征、国际比较及理论逻辑



二、我国 LPR 改革的主要特征、国际比较及理论逻辑

我国 LPR 改革前叫做“贷款基础利率”,于 2013 年 10 月开始使用,报价原理与发达国家类似,也是商业银行向最优质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此次改革将LPR 名称由贷款基础利率变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对定价机制进行调整。

(一)LPR 改革后的主要特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与原报价机制相比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以中期借贷便利(MLF)为基准加点进行报价。本次 LPR 改革最大特点是以一
年期 MLF 为基准,报价行按照各自资金成本、风险溢价及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 LPR。从形成机制看,LPR 与 MLF 政策利率直接挂钩,央行操作能够直接影响 LPR 走势,这 将大大增强央行调控效力。一年期 MLF  与存款类金融机构质押回购加权利率(DR)、上海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等短期利率品种相比期限较长,稳定性更高且波动较小,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比较适合作为定价基准。

二是报价行基数进一步扩大。央行将 LPR 报价行由 10 家增加至 18 家,在报价行样本中新加入了部分城商行和外资银行。增加报价行样本有助于综合反映银行业整体情况,增强 LPR 报价代表性和科学性(表 1)。此外,LPR 计算方法由掐头去尾后加权平均改为掐头去尾后算数平均,有助于避免部分报价行权重过大继而影响报价结果。

三是增加新的报价品种。在一年期 LPR 基础上,央行同时决定增加 5 年期 LPR。改革之前,多数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大都参考贷款基准利率。此次贷款定价“换锚”后,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所有贷款定价均要参考LPR,提供 5 年期 LPR 报价有助于商业银行同步将长期贷款进行“换锚”,防止长期贷款出现定价风险。

四是对报价频率进行调整。LPR 报价由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每月 20 日发布)。报价期限延长有助于各家报价行提高对 LPR 重视程度,为报价行平衡和匡算成
本和收入关系提供更多时间缓冲,有助于改善 LPR 报价质量。

五是确定新老划断并将LPR 应用纳入MPA 考核。为防止贷款重定价风险,央行规定存量贷款遵照原有合同执行,新合同则要按照 LPR 定价,央行同时对各家行对LPR应用情况提出“358”要求2,并将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 MPA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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