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改革的国际比较、我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日本 LPR 报价机制演变实践
(二)日本 LPR 报价机制演变实践
1.1959 年参考美国经验设立了 LPR
二战后,为推动经济复苏,日本对金融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制。1947年,日本出台了类似美国“Q 条例”的《临时利率调整法》,控制存款利率上限,同时对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利率进行管制。1959 年 3月,日本推出了最优惠利率,即 LPR,主要采用政策利率定价法,走势与银行贴现利率变化一致。
2.20 世纪 70 年代对 LPR 进行市场化改革
20 世纪 70 年代日本利率市场化开始加速后,同步启动了对 LPR 的改革。日本央行将LPR 定价权下放至各家银行,并基于银行平均融资成本定价法确定 LPR。银行平均融资成本是以流动性存款、可转让存款以及同业拆借等利率品种为基准,按照各自所占银行负债比重计算加权平均成本,然后加上 1%的费用形成短期 LPR,长期 LPR 则在短期 LPR 的基础上加点生成。例如,日本 3 年以内贷款是在短期 LPR 基础上加 0.2个百分点,3-6 年间贷款是在短期 LPR 基础上加 0.4 个百分点。
3.20 世纪 80 年代后 LPR 应用范围逐步缩小
与美国类似,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后,日本国内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融资更偏好于市场化定价的方式,更多贷款业务开始与市场利率挂钩,LPR 的应用范围逐步变小。目前日本 LPR 的应用范围集中在中小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消费贷款等领域。
总体上,美国、日本 LPR 的沿革具有相似之处:一是 LPR 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主要发挥了过渡性定价的作用。在金融市场极大发展后,商业银行更加偏向市场化融资,LPR 由于定价滞后通常不能满足企业贷款的需求,LPR 应用范围逐步转向规模较小或对市场利率变动不敏感的贷款品种。二是美国和日本均对 LPR 进行了改革,主要是对LPR 的加点基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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