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原则理念
求是网 / 2024-07-07 13:14:2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强调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彰显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原则理念,通篇体现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其中,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集中体现严的定位、严的策略、严的合力、严的章法、严的效果,对纪律处分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一)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更好地固根本、强基础、管长远,才能使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不断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新修订的《条例》,把理想感召与纪律保障有机结合,在第二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确保纪律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战略定力。
(二)坚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抓早抓小、严在日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执行纪律上更加细化,实践“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五条进一步完善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内容细化具体化,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上述修改,更为清晰地体现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突出强调党组织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三)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同时,要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突出党纪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使管党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凸显党纪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使纪法效果相统一、相协调。《条例》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三十条增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通过完善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党员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应当在处分种类上相互匹配,促进纪法有效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四)坚持严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更加有效发挥党纪惩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提高立规质量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条例》设定严谨完备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奠定坚实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的规定,打好惩戒“组合拳”;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完善影响期计算规则;修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确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和赔偿要求,进一步彰显整部法规严的基调。
(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强调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特别是明确了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定,为促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方面的基础制度,推动党组织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
详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文章《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准确把握党的纪律标尺》 来源: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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