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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塑造一流营商环境

光明日报 / 2024-06-13 15:24:57

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塑造我国营商环境新优势

 
  推动制度型开放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需要明确重点领域、找准路径方案,分阶段分层次有序推进,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经贸体系变革重塑。在新一轮全球规则体系变革进程中,我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其中,成为这一进程的重要推动者。在塑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下,我国应通过稳健的制度型开放在全球经贸体系中争取更加有利的位置。维护WTO在多边机制中的作用,发挥大国功能推动开展相关议题的多边谈判,争取在争端解决机制、竞争政策、服务业开放等领域扩大共识。利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不断提升国际话语权和主动权。进一步发挥“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全球治理新型公共产品的功能,不断提升规则输出能力和制度供给水平,在全球经贸体系变革重塑中贡献更多中国方案。
 
  努力商签更高水平更优布局的经贸协定。各类双边和区域经贸协定能为缔约方企业创造更加优质稳定的外部环境,推动缔约方开展更高层次的经贸合作。在维护WTO多边体制的同时,我国也应同步推进各类双边和区域经贸协定的谈判、签署和升级,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目前,我国已与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份自贸协定。我国已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应积极与各缔约方开展沟通和磋商,主动对标CPTPP和DEPA规则,推进相关领域政策调整和修立法工作,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
 
  全面稳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条款。结合当前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方向和CPTPP、DEPA等重点经贸协定的相关规则条款,我国应着力推动服务业开放、数字贸易、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规则对接。在服务业开放领域,以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为重点,持续缩减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数字贸易领域,稳步对接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推动实施数据分级分类,探索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在竞争政策领域,重点对接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规则,推动国有企业商业类和公益类改革;在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对接地理标志产品和农用化学品未披露实验数据保护规则;在政府采购领域,重点对接《政府采购协定》(GPA)相关条款,争取在国有企业、次中央实体和工程项目门槛价方面达成一致;在环境保护领域,逐步对接环境执法、环境评价、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等规则。
 
  深化国内相关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制度型开放涉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制的改革和优化,这同样也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应进一步修订完善与数字贸易、竞争中立、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规则相关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与制度型开放和一流营商环境要求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深化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推动海关制度创新、缩减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全生命周期式监管模式,构建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新体制。
 
  在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开展先行先试。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等高能级对外开放试点平台是推动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最佳试验载体。在这些试点平台内进行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条件成熟后再复制推广到全国,能有效控制和降低开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更好统筹开放与安全。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率先制定出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其他自贸试验区和各类开放平台也应结合各自功能和特色优势,积极开展高标准规则的先行先试,重点对接CPTPP、DEPA、GPA等协定的相关规则条款,分类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推动科技、电信、文旅、金融、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领域开放,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示范样板。
 
  作者:刘晓宁,系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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