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强调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一把手”的监督
2023-08-07 12:06:51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01、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制度,确定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的范围、内容、频率等事项,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岗位准入、业务处理、决策审批等关键环节的常态化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机制。
对于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线索疑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规范处置。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02、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领域。
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可参照前款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03、设立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总经理、主任、总裁等)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并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
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应当配备与其机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案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
风险防控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并推动执行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案件风险防控制度;
(二)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案件风险防控职责;
(三)督导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和问责;
(四)推动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五)分析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形势,组织拟定和推动完成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
(六)组织评估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七)指导和组织开展案件风险防控的培训教育;
(八)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牵头管理有关的职责。
04、健全内部问责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案件风险应处置未处置、处置不当,管理失职、内部控制失效等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开展责任认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责任。
对于内外部审计、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风险防控问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实行整改跟踪管理,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纳入年度监管通报,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三)对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
(四)责令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五)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
(六)动态调整监管评级;
(七)适时开展监管评估;
(八)其他监管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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