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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光明日报 / 2022-11-29 12:43:06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推动各国各方共享制度型开放机遇,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施好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发挥好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开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是世界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推动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顺应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为我国推进高水平开放指明了方向。中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将为世界提供新机遇,为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传统国际经贸规则下的商品与要素流动型开放
 
   制度型开放是相对于传统国际经贸规则下的商品与要素的流动型开放而言的。现有的国际贸易秩序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在二战后主导建立的,其中,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即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关贸总协定(GATT),对国际经济关系起到了重要协调作用。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之一就是要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关贸总协定从成立到被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从1948年的36%降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同时,非关税壁垒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消除。在关贸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下,世界经济实现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大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我国第一轮以制造业为主的开放,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接受现行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大幅度削减和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2010年有关降税承诺履行完毕,所有商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至2010年的9.8%,2021年又进一步下降到7.4%。非关税壁垒方面也实现了显著削减,在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等管理措施上,废除了12%的与国际标准不符的国内标准;大规模清理或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件,地方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法规19万多件,覆盖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当前中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各类措施的实施率已达100%。
 
  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下的制度型开放
 
   如果说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旨在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本质上属于一种“边境开放”措施的话,那么,制度型开放则是一种规则体系的开放,即国内基本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要与国际高标准的经济贸易规则相衔接。传统世界贸易组织主导下的国际经贸规则调整仍然主要局限在“边境开放”方面的措施,尚未深层次涉及制度型开放问题。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之后,世界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随着逆全球化思潮的兴起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世界经济也进入规则重塑的阶段。在新一轮的国际经贸规则议题中,传统的“边境开放”措施不再是焦点问题,取而代之的是以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新议题为特征的“边境内开放”措施和规则。因此,制度型开放实际是从以往“边境开放”向“边境内开放”的一个不断拓展、延伸和深化的过程。
 
   近年来,中国加快了制度型开放步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网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3月,中国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共19个,与传统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国际经贸协定相比,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的签署及生效,对国内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从内容来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不仅覆盖了与市场准入和开放有关的“边界”措施,还纳入与“边界内”措施相关的诸多新规则,包括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与经济技术合作等议题。这些规则绝大多数超越了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畴,体现了制度型开放对规制融合的要求。
 
  加快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体制机制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中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要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截至2021年5月13日,我国已签协议的自由贸易协定19个,正在谈判的有10个,正在研究的自由贸易区8个。下一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需要进一步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与国际自由贸易区对标,创造出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及最佳实践案例。
 
   在规则方面,必须围绕国际通行规则积极改革创新。一方面,国际规则国内化。密切跟踪国际经贸规则的高标准演进新趋势,不断根据国际规则调整国内经济的政策和法律,系统推进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国内规则国际化。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高规则变革中的话语权。将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国内经验和规则上升为国际规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及其他应对全球性问题方面的贡献越来越大,包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共建“一带一路”、首次把发展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协调的突出位置等。
 
   在规制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国际规制合作。世界经济论坛与世界银行联合发表的《有助于贸易价值增长的机会》指出,在全球价值链有关环节的规制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远远超越关税壁垒的影响,前者对全球GDP增长的贡献约为后者的6倍以上。这表明推动国际规制合作可以有效提升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效益,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和创新中,发达国家正在制定更为严格的国际规制合作框架,在《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美墨加协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包含了国际规制合作的条款。因此,中国必须准确把握国际规制合作的演变特征和发展趋势,不断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在管理方面,需要营造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一方面,加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尤其是在21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一步缩短负面清单列表,消除隐性壁垒;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管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政府层面,需要在立法上制定更加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条约。市场层面,不断完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在标准方面,在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并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更要加快中国标准走出去的步伐。当新的贸易和投资规则达成后,新的国际标准便应运而生,这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产业的竞争力。如果说“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是物质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要素,那么“标准”则是构成经济领域生产合理化的重要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贡献巨大。数据显示,标准化对德国、奥地利、法国、英国、中国国内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是27%、25%、23%、12%、7.88%。当前,我们首先需解决新兴行业的行业标准与发达国家存在差异的问题,中国国内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应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涉及标准的协定为基础,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就要求各国制定法规时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由于标准化会产生“路径依赖”,所有后来者都必须在这个已有的秩序中行动。因此,中国应积极将国内标准推向国际,提升中国行业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纳为国际标准的占比。
 
   (作者:董小君,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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