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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办转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高规格国家战略的“新”与“实”

奇点能源 / 2022-05-31 10:17:39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在新能源发展的新形势下提出21项方案。尽管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国家出台的各项推动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在落地时也遭遇“利益博弈”。此次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件,意味深长,体现了对于新能源高质量的高规格要求。本文解读如下:
 
一、新能源开发利用新模式包含体制机制创新
 
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不仅体现在量的要求上,更大程度体现在“新能源+”的发展模式上:
 
一是新能源基地+煤电。继续强调“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先进节能煤电为支撑、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大基地开发模式,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实现能源保供增供与绿色转型的协同。首次提出“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笔者认为此举旨在通过联营,使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化解利益矛盾,实现煤电、新能源盈亏互济,缓解转型过程中“谁都不满意”的问题,对于稳定煤价、电价也有积极意义。可以推断,未来在沙漠、戈壁、荒漠大型新能源基地开发过程中,在当地具有煤电、煤炭资源的企业将获得先发优势。
 
二是新能源+乡村振兴。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建设户用光伏,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此举在于推动资本、产业下乡,在新能源高歌猛进过程中,利用农村资源优势,使村集体成为新能源开发的一方力量,让农村、农业、农民获得资本狂欢的红利反哺,也是实现“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
 
三是分布式新能源+产业转型。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项目,支持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在企业、园区开展分布式能源建设,并以此开展微电网、源网荷储项目,日渐成为企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实现就地能源供给,在增量配网改革成效甚微的情况下,用微电网接力增量配网打破能源供给格局限制的重要尝试。
 
四是新能源+绿电。继续强调绿电交易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优先地位,完善新能源绿色消费认证、标识体系和公示制度,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改变当前“碳中和”帽子满天飞但新能源绿色价值却无实现途径的窘境。尽管当前绿电交易存在诸多壁垒,但在政府、企业的多方推动下,预计2022年绿电交易量将会有大的提升。
 
二、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重塑电力系统形态
 
1.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方面
 
一是提升电力系统整体灵活性。强调“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是加大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水电扩机、抽水蓄能和光热建设的前提。同时研究储能成本回收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深入挖掘需求响应潜力。二是着力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电网企业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着力提升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探索开展适应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电网工程示范。
 
2.市场与配额相结合建立新能源消纳机制
 
一是稳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新能源项目与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电网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议执行。对国家已有明确价格政策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严格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时数外电量可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鼓励新能源项目以差价合约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当前,新能源仍不适应完全的中长期+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较长一段时间内仍遵循“配额+市场化”的消纳机制,对新能源进入市场化交易设置缓冲期是必要的。对于存量补贴项目,重申合理利用小时范围内的电量仍将坚持“保量保价”,部分省份激进的市场化做法将伤害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与国家文件精神相悖。
 
三、多方面机制协同,凸显新能源国家战略地位
 
1.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新能源发展松绑
 
一是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新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剑指地方政府以资源换产业配套等问题。
 
二是优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推动电网企业建立新能源项目接网一站式服务,大幅压缩接网时间;接网及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由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接网及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可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依法依规回购。
 
三是健全新能源相关公共服务体系惠及新能源开发。包括:建立可开发资源数据库,建立测风塔及测风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新能源产业防灾减灾综合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标准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加大基础理论研究投入,超前布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针对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等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二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推动强链补链,依照新能源产业链分工对供应链上下游实施科学统筹管理。增加扩产项目信息透明度,增强设备、材料企业对产业供需变化的响应能力,防控价格异常波动,增强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三是提高新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加强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计量、检测和试验研究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3.发挥国土资源效率与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益
 
一是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对岸线的占用和影响。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与生态修复与人居环境提升密切结合,发挥新能源项目的环境效益。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与生物质能、地热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提升乡村人居环境。
 
4.配套财政金融政策
 
一是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央地联动,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用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二是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增强因欠补现金流困难的企业的融资能力。充分发挥电网企业融资优势,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延续补贴资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三是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四、总结和建议
 
(一)新能源国家战略产业地位更加凸显
 
实施方案各项内容都很实,对准了解决我国新能源开发和消纳方面的卡脖子问题,在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两个章节,体现了保供增供和绿色发展的相统一。随后,从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发展合理空间需求、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提出解决各项问题的措施和要求,虽然很多问题都是老问题,但此次通过国办转发体现了高规格和严要求,能更有力督促地方政府、相关利益方进一步打破不利于新能源发展的体制约束,加大对新上项目的优化审批支持,推动形成良性产业链,并在财税金融工具上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实施方案的出台,表明新能源发展是与国民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国家科技实力、国土战略密切相关的问题,新能源的国家战略产业地位更加凸显。
 
(二)新能源补贴问题仍未解
 
当然,此次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今年万众关注的新能源补贴落地问题仍未正面回答。尽管在配套财政金融政策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对新能源发放补贴进行确权贷款,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纳入REITs试点支持范围。但所有开展金融创新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对于新能源企业补贴收益何时落地的预期,金融机构或电网企业根本上解决不了新能源欠补的问题,建议尽快明确新能源补贴的解决方式,为新能源企业获得金融支持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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