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的特点对反垄断规制带来的影响分析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 2021-09-10 00:21:35
作为互联网平台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和概括,主要有网络效应、赢者通吃、多边市场、大数据匹配效应、动态创新性、跨市场性等。从经济学原理出发,其中的网络效应和跨市场性的特点是特别明显和重要的。而网络效应又可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前者是指同一市场内用户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即同一产品用户的收益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后者是指用户使用一种产品的价值取决于该产品互补品的数量和质量,在互联网平台的场合即是平台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可提高平台另一边用户的经济效益。而“许多(可能是绝大部分)存在网络外部性的市场都是双边(或者多边)市场”。实际上,平台就是联接不同用户群的产品或服务的双边或者多边市场,双(多)边市场构成平台经济的固有属性。正是由于这种直接和间接的网络效应,平台经济领域中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明显,平台市场的发展明显存在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趋势,存在所谓“赢者通吃”的现象。这也就是互联网领域的梅特卡夫法则,即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平方的速度增长。正是由于这种梅特卡夫法则现象的存在,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互联网特别是其中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很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市场结构趋于垄断,成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企业中有8家为数字平台企业,市值规模达到6.23万亿美元。
相关经济学理论运用“企业一市场”二重性的视角来解释平台经济领域的这种现象的原因和合理性。具体来说,互联网平台在本质上同时具有企业和市场的双重性质。作为在市场上竞争的企业,平台的最大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外部性,即平台一侧的用户会关注平台另一侧(或数侧)的用户数量,因而平台往往是双边或多边的,它会同时和多类用户发生交互。正是这一特征使得平台市场上经常出现一两家企业占据整个市场的现象,“一家独大”是平台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这种统一的、整合的市场使得资源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另一方面,平台的其他几个特点也可以制约“一家独大”的平台的力量,包括多归属的存在让占据了高份额的平台企业不敢轻易为所欲为,跨边网络外部性在带给平台企业野蛮生长的动力的同时也给它们带来了更为严酷的竞争威胁,跨界竞争的普遍存在导致平台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以及技术的迅速迭代导致的“熊彼特式创新”令平台企业即使占有了高市场份额也难以长期保持市场力量。
平台经济的这些特征,一方面使得这个领域的反垄断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以便有效抑制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另一方面也使得这个领域的反垄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情况,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到滥用行为的构成和抗辩理由等方面都在受到挑战。例如,与传统企业不同的是,平台可能与多类用户进行交互,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究竟是要根据不同的用户分别界定相关市场,还是只界定一个相关市场,而这需要区分具体案例中是企业与企业的关系,还是市场与市场的关系;又如,主要运用市场份额、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等结构性的指标来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在以高集中度为基本特点的平台市场上就基本失去了意义,而对潜在竞争状况的分析可能更具有意义;再如,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多归属性以及交叉补贴等特点,分析评价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不能直接套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让·梯若尔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所指出的:“对反垄断执业者来说,困难在于那些源于标准市场的传统智慧不再有效:不能再孤立地研究市场的一端,因为其定价非常依赖于市场此端新增一名成员给市场彼端成员所带来的收益。甚至一些没有市场力量的小平台也会展示出非常倾斜的定价模式:对市场一端制定低价(通常是零价格),而对市场其他端则制定很高的价格。反垄断当局不能轻率作出决定,认为这种定价就是实施掠夺和垄断价格的直接证据。”
面对平台经济领域的新特点及其给反垄断规制带来的现实挑战,反垄断理论和实践需要作出及时的回应和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实际的需要。例如,有经济学家就建议在评估多边平台的市场势力时,为了保证评估的经济可靠性,竞争监管机构和法院应该注意线上平台企业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的三个特性:多边平台提供服务的不同参与者群体的需求具有相互依赖性;许多线上企业使自己的平台对一方参与者免费开放甚至提供补贴,然后对另一方消费者群体收费并从中获取利润;线上平台通常寻求渐进式创新以求在吸引多边参与者时获得优势,但如今线上平台往往面临越来越多的颠覆式创新企业从它们那里抢走消费者。显然,在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其他很多方面也需要注意到类似的差异性,以避免将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直接套用到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行为分析时可能出现的错误。
【作者】王先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学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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